索  引 号: K16364824/202009-0006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法〔2017〕7号
成文日期: 2017-03-24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瑞琦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马鞍山瑞琦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009-0006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法〔2017〕7号
成文日期: 2017-03-24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瑞琦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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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瑞琦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352            信息来源:  雨山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7-03-24  09:25

马鞍山瑞琦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853640XT(1-1)

法定代表人:吴瑞

联系电话:18118806017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工业园三台创业园

马鞍山瑞琦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7年3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北车间未按环评文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且未依法履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从事工作服洗涤生产作业;

  2、南车间属于扩建项目,但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从事服装着色洗涤加工项目;

3、南、北两个生产车间内无任何废水收集、处理设施,车间地面无防渗、防漏措施,生产洗涤废水及车间地面溢流液全部通过车间西侧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外排进入长沟水系,以逃避环境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pH、色度、COD等污染物均超标 。

以上违法事实有:1、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马环测[临] 字170331号)监测报告;2、现场检查视频资料;3、2017年3月2日雨山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3月2日、6日调查询问笔录;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3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预罚[2017]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鉴于你公司目前造成的污染影响程度有限,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落实停产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南车间立即停产,消除污染,恢复原状;

2、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扩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3、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且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3、违法设置排污口且逃避环境监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雨山区环保局

                                        2017年 321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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