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3-00006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法〔2017〕6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3-04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志恒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志恒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3-00006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法〔2017〕6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3-04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志恒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志恒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
马鞍山市志恒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
地址:雨山区向山镇杜塘村小村自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2017年3月3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电炉铸造桨叶、耐磨球加工项目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生产至今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未按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时烟尘污染严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电炉铸造桨叶、耐磨球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待依法履行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雨山区环保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