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3-00003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法〔2017〕4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3-04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大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大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3-00003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法〔2017〕4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3-04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大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大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
马鞍山市大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迪平
地址:雨山区芦场村采石桥西100米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2017年3月3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原环评批复要求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进行耐磨钢球加工项目生产,且生产车间内无任何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时烟气、粉尘直接外排,影响周边环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耐磨钢球铸造加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并依法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生产)。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雨山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