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2-00002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法[2017]1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2-20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702-00002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法[2017]1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2-20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 |
雨环法[2017]1号
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哲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0000009551(1-1)
组织机构代码:76080601-5
地址:雨山经济开发区雨翠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及15日下午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擅自将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佳通桥南侧排口外排进入黄家塘水系,且污水处理站设施运转不稳定,外排水质有异常,涉嫌COD等污染物超标,对黄家塘周边水系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向黄家塘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消除污染危害影响,必须按照我局环评批复要求将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经开区污水管网。并对此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2.污水处理站污泥的处理、处置必须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整改落实,杜绝任何摊铺晾干等不规范行为;
3.对污水处理站的恶臭问题进行彻底治理,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确保恶臭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