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2-0000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1-09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 关 键 词: |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行政处罚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2-00009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1-09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 关 键 词: |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行政处罚 |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人:林仕杰
联系电话:18505559766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路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6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5月31日夜间22:30分你公司夜间违法连续施工作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且未依法向我局申报,施工噪声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引发周边居民群访。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雨山区环保局2016年6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
2、“12345”市政府值班室转办的群众投诉单;
3、相关视频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做任何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我局2016年9月8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雨环预罚[2016]3号);
2、我局2016年9月8日《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案发后态度端正,认真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消除影响,依据《马鞍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