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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6385692/201608-00011 组配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部门解读][简明问答]《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20335 关  键 词: 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
政策咨询机关: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K16385692/201608-00011
组配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部门解读][简明问答]《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关  键 词: 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
政策咨询机关: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20335

[部门解读][简明问答]《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166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8-02  10:26

 

   问: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环节。国家和省、市均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为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省、市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意见、程序规定以及具体审查办法,对重大事项范围、职责分工、审查方式、审查时限及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为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对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此制定本办法。

    问:文件起草过程及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一)起草过程。今年以来,根据市里要求,区政府主要领导布置,区政府法制办组织专人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在借鉴上级政府、外地县区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书面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指定期限内,部分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了反馈,但均未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形成现草案。

    (二)主要依据。《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25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28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马政〔2016〕18号以及《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雨政〔2015〕37)等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参考了省内外各地市的经验和做法。

   问:文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关于重大事项范围(第二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明确界定,形成了《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目录》,重大事项的范围清晰、明确。为保持政策体系的统一性,《办法》在省、市所确定重大事项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重大事项包括所有纳入《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目录》的事项。

    (二)关于重大决策所涉部门的职责分工(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不仅仅涉及法制机构,更涉及决策机关、承办单位及各个部门,只有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高效优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为此,《办法》在明确法制机构审查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决策机关、承办单位及所涉相关部门的各自职责,构建了多层次的责任体系。同时,在责任体系内部,明确了承办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关于决策方案拟定和报送的具体要求(第五条到第八条)

    《办法》重点对决策方案的拟定环节作了规范:一是对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的重点和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拟定决策方案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要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进行专项论证,在将报送决策前,承办单位首先要将情况搞清楚,把依据搞明白,确保决策方案的科学性。二是根据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和主要环节,对承办单位报送决策时应提供的材料作了详细规定,指导承办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审慎提出建议,为合法性审查工作奠定基础。同时明确规定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补充完善,否则不予审查;三是规定对特别复杂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时,可以要求区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参与调研论证工作,以全面掌握各方面情况。

    (四) 关于合法性审查程序、方式和时限(第九条到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为使法制机构依法高效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办法》对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时限等审查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均进行了明确。

    (五)关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有职必有责。《办法》规定了多层次的责任体系,相关单位不履职尽责的,理应承担对应责任。为此,《办法》参照上级政府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区政府法制办的审查责任,并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强化了承办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为增加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对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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