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1606-0037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6〕43号
成文日期: 2016-06-01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非税收入 预算管理
索  引 号: K16385692/201606-0037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6〕43号
成文日期: 2016-06-01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非税收入 预算管理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758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6-01  09: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6526

  

雨山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强化预算约束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及预算的审核、汇总和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缴分离的办法,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区财政局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预算予以拨付。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申报。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每年要按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时间,向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非税收入预算。各单位申报收入预算时,要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别、名称,逐项测算、编制。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应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为前提,收入预算的编制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结合单位性质、收费项目、现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等因素编制。以单位上年实际征收非税收入额(不含罚没收入)为基数,考虑征收政策变化带来的增收或减收影响予以确定。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制。各单位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本单位部门预算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对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有关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预算,如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教育收费;除此之外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一编制,区财政局按照支出标准定额和执收单位确需安排的项目预算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中涉及的成本支出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确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下达。区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部门收支预算,及时将部门预算批复到预算单位。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执行。区财政局按照非税收入进度和拨款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和挤占、挪用非税

收入。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调整。收入预算报经批准后,除确有重大政策性调整因素影响收入变动情况之外,一般不予调整。执收单位因政策性因素(如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不能完成收入预算的,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提出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支出预算调整。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单位应报区财政局审核,由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项目之间的调整由各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区级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雨山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雨政办〔201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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