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1606-0003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6〕36号
成文日期: 2016-05-17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  键 词: 老楼危楼 安全排查 整治
索  引 号: K16385692/201606-0003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6〕36号
成文日期: 2016-05-17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  键 词: 老楼危楼 安全排查 整治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103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5-17  1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517

  

雨山区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质〔201674号)要求,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各乡、镇、街道对所属辖区范围内老楼危楼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摸排辖区范围内老楼危楼,做到信息完整、数据可靠。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迅速、全面、彻底地组织开展辖区内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不漏一栋,不漏一户,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涉及房屋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老楼危楼房屋所有人的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房屋所有人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坚决防止坍塌事故发生。

    二、排查范围

    (一)排查整治范围

    1.建筑使用年限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尚未解危的危险房屋,重点是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村民自建、加层房屋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房屋。

    2.浅基础房屋和临近山体、高切坡(含隧道、深基坑)的房屋。

    3.采用预制多孔板楼(屋)面的砖混结构房屋,大跨度结构的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动的房屋。

    (二)排查整治内容

    1.房屋结构安全情况。重点是承重墙体、梁、柱、板等部位有无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基础是否有沉降变形,主体结构是否有倾斜,以及外墙饰面、悬挑结构、女儿墙有无脱落坠落危险等。

    2.建筑物周边安全情况。重点是周边场地、山体有无沉降、开裂现象,房屋及周边永久性建筑边坡排水系统是否正常。房屋建筑是否处在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

    3.房屋使用安全情况。重点是装饰装修是否存在损坏主体结构、改变使用功能、增加房屋荷载以及违规搭建加层等情况。永久建筑边坡坡顶、坡脚是否有危及安全的情况。

    三、排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上报(531日前)

    各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人,负责对照排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各乡镇、街道发动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安全隐患开展自查,自查结果及时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对不履行自查职责的房屋所有人,造成事故的,视作有险不查,依法追究责任。

    (二)乡镇、街道核查汇总阶段(61620日)

    在房屋所有人前期自查的基础上,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排查出的老楼危楼房屋进行实地核查、统计、填报《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汇总表》(见附件),确保老楼危楼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同时根据轻重缓急原则对统计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做好老楼危楼档案资料的上报工作。

    (三)复查鉴定阶段(6211231日)

    区住建委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安全隐患将第一时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复查认定。根据复查结果,对可能认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屋所有人提出鉴定申请,危房鉴定机构负责鉴定。危房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农村危房鉴定标准执行。危房鉴定单位应是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危房鉴定单位应严格按标准规范,出具正式鉴定报告。

    (四)整治落实(20166212017615日)

    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根据安全隐患排查和鉴定结果,对房屋安全进行分类处理。

    1.对鉴定结论为危险的房屋:鉴定结果为A级、B级的,应根据鉴定单位的意见采取处理措施或观察使用;鉴定结果为C级的,应根据鉴定单位意见加固处理后使用或停止使用;鉴定结果为D级的,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并挂牌提示,不得转让出租。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动员人员搬出。

    2.对存在局部安全隐患的房屋:如房屋主体结构虽无安全隐患,不会发生整体垮塌,但存在外墙饰面、悬挑结构、女儿墙有脱落坠落等局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告知房屋所有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对排查出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集中连片需要进行拆除或综合整治的危险房屋,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对排查处的危险房屋,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对排查出的农村危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五)完善制度(2016712017630日)

    各乡镇、街道在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同时,要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提高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水平。

    四、排查要求

    各乡、镇、街道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并负责对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将排查情况和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力量,对接到的房屋危险情况报告,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场查勘,必要时应督促产权人(使用人)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使用安全情况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区域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切实把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细。

    (二)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各乡、镇、街道抓紧组织实施房屋安全使用排查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使用年限较长、建设标准较低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房屋所有人是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的责任人。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房屋所在乡、镇、街道。接到报告的部门或单位要组织力量对产权人(使用人)反映存在的房屋使用隐患,进行重点排查。

    (三)建立制度,跟踪指导。排查治理工作期间,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建立老楼危楼档案。区住建委及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做好老楼危楼信息建档工作,做到一楼一档

    (五)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房屋使用险情,立即启动预案,立即对危险房屋进行排险加固,同时根据职责做好人员撤离工作。

    附件: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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