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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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K16385692/202212-0081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政务服务
发文机关: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政务服务
成文日期: 2015-09-04 发布日期: 2015-09-04 
发文字号: 雨政办〔201555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20335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雨政办〔2015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4日     

 

雨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讲责任、守道德”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的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区域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政策扶持以及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长期稳定从事农业、家庭人均纯收入为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5倍以上,有培训需求和愿望迫切的,原则上要求初中以上文化、年龄在1860周岁。

(二)经营规模:生猪养殖年出栏200头以上,水果产业面积10亩以上,粮食种植10亩以上,设施蔬菜2亩以上或露地蔬菜5亩以上,水产养殖面积10亩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羊年出栏150只以上,花卉产业面积10亩以上,特色养殖视情况而定。流转土地三年以上,产业年纯收入8万元以上且占家庭经济收入80%以上。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四)自觉参加培训学习不少于80学时,且学完全部内容。

(五)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具体分级认定标准如下:

(一)初级职业农民: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

(二)中级职业农民:在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

11860周岁之间,具有中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农科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里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能在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4.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农产品品质有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

(三)高级职业农民:在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

1.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农科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4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县先进行列。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业企业;注册果品商标;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4.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一)个人申报。拟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向区农委自主申报,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书(如阳光工程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证书)等资料。

(二)组织认定。区农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认定工作机构,区农委具体负责认定工作。

(三)颁发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农业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和生产发展业绩的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由区政府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雨山区农业信息网建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的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九条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考核年审制度。认证的职业农民必须于每一生产周期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生产、经营、服务与效益情况与下一周期安排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年审合格的于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对于不具备认定标准岗位资格或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年审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暂缓资格:由于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规模不符要求、或生病等自身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的等情况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专家组评审认定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年审合格为止。

(三)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领导小组召集专家组和监督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收回《雨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取消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省市出台新办法后依据新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雨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雨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雨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张卫国  区政府

副组长:戴皖生  区农委

张 锋  区财政局

成 员:张 娟  区教育局

王露霞  区科技局

卢 帆  区人社局

戴启华  区农委

潘美美  区科协

车恒贵  向山镇

鲁基明  佳山乡

李必水  采石街道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戴启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日常工作。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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