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512-00809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征管局 | 文 号: | 雨城征〔2013〕1号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公园景观提升项目征收决定 | |
| 关 键 词: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512-00809 |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征管局 |
| 文 号: | 雨城征〔2013〕1号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公园景观提升项目征收决定 |
| 关 键 词: | |
南湖公园景观提升项目被征收人:
南湖公园景观提升项目属市重点民生工程,为公共事业的需要,对促进城市环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该项目征收范围为湖南路9号4栋(30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2013年1月18日,马鞍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对该地区房屋予以征收。经研究,该项目已纳入雨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符合公众利益,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广泛征求过公众意见,且根据公众建议进行了修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已同步完成,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条件。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第一条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经研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相关规定决定对南湖公园景观提升项目范围内湖南路9号4栋(30户)实施征收。
第二条 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是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对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按照《南湖公园景观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
第四条 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30天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报请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房屋征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征收活动。
第九条 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