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512-00129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2015〕37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5-28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 |
| 关 键 词: | 政府 重大决策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512-0012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2015〕37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5-28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 |
| 关 键 词: | 政府 重大决策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和决策形式
(一)制定决策目录。对重大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区政府结合职责权限确定重大事项目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和区直各部门应当参照区政府目录确定本地、本部门的重大事项目录,于2015年7月1日前公布实施。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事项范围,实行集体决策: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
2.旧城改造方案;
3.重大土地及房屋征收项目;
4.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5.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6.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
7.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融资;
8.政府债务举借;
9.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
10.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重大变更;
11.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12.公共资源交易;
13.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14.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15.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16.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17.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18.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管理、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法治建设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二)明确决策权限。决策机关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分级负责的要求依法自主决策。对属于本机关的决策事项不得推诿或者久拖不决,也不得报上级机关或交下级机关进行决策。
(三)规范决策形式。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应当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者部门、单位办公会议等法定决策会议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召开议事机构会议等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严格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决策程序启动。凡是纳入集体决策的事项,由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同时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调研起草等具体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二)决策方案拟订。
1.调查研究。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要深入调研,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选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比选方案。
2.公众参与。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重大民生决策或者决策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在《马鞍山日报》、《皖江晚报》、政府网站或其它媒体公示征求意见。
3.专家论证。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承办单位对合理意见应予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4.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应当按照《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雨政〔2015〕24号)的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凡是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者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暂缓决策。
(三)合法性审查。
1.承办单位合法性论证。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员、区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列明理据。承办单位应当向有权机关报送决策事项,并提交决策方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合法性论证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决策机关收文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超越决策权限或者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受。
2.决策机关合法性审查。所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请集体讨论前都必须由决策机关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区政府决策的,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四)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者部门、单位办公会议等法定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明确参会人员。除会议组成人员外,决策机关法制机构(法制员、法律顾问、法律专家)、风险评估机构,承办单位以及决策执行所涉地区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人大、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专业人士等列席会议;重大民生决策或者决策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邀请群众代表旁听。
2.规范会议程序。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重点说明方案的主要内容、依据及其拟定情况,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言,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决策,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3.严格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予载明,做到有据可查。决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会议讨论情况保密。
(五)决策报告与执行。重大决策事项须经党委同意、依法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或者需提请人大审议决定的,按程序进行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决策机关要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决策执行效果实施评估,适时按程序调整和完善决策。
(六)决策公开与归档。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推进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决策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报纸和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决策的依据、结果和执行情况。决策机关、承办单位及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执行中的相关档案材料。
三、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度
(一)明确责任主体。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领导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二)健全终身负责制。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都要对参与的决策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以及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