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511-00690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征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向山镇西山村与东部环路之间道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
| 关 键 词: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511-00690 |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征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向山镇西山村与东部环路之间道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 关 键 词: | |
为解决马鞍山市工业学校师生交通出行不便问题,同时方便周边居民小区出行需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马政〔2012〕138号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区域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向山镇西山村与东部环路之间道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安徽省马鞍山工业学校北门口,自东部环路至南山矿西山村(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15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期限。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产权调换房源地点
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源由用地单位负责提供。
四、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确认及确认方法
住宅房屋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或不明确的、以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
被征收人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被征收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不足30㎡(含30㎡),按40㎡计算;30㎡以上40㎡以下(含40㎡)的,按45㎡计算;40㎡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50㎡计算;50㎡以上,按实计算。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㈠ 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住宅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一补一”。
2、住宅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赠购价格按照政府优惠价2600元/㎡。
3、安置房为高层,补助被征收人8%的建筑面积。
4、支付被征收人的相关费用:
⑴ 搬家费:600元/户。
⑵ 过渡费以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支付,过渡期为6个月。
⑶ 合法建筑面积内,补偿各项移机停复机费用1800元。
⑷ 装潢补偿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进行计补,需要评估的,以评估结果为准。
⑸ 在规定的签约期内按期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付,超过规定的签约期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㈡ 选择货币化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费
⑴ 按照138号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住宅的补偿金额=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拟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增购建筑面积价值(增购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均价—政府优惠价))执行,政府优惠价为2600元/㎡。
⑵ 一次性搬家费600元/户。
⑶ 过渡费发放:过渡期为6个月,12元×合法面积×6个月计算。
⑷ 合法建筑面积内,补偿各项移机停复机费用1800元。
⑸ 装潢补偿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进行计补,需要评估的,以评估结果为准。
2、奖励费
在规定的签约期内按期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付,超过规定的签约期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六、安置房产权证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并交纳相关费用。
七、未登记建筑物处置及补偿细则
1、1989年向山地区测绘图显示存在的未登记建筑物,不予单独给予安置住房;可视为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化补偿;或纳入主房合并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2、1989年后现状测绘图上显示存在的未登记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本净值评估给予货币化补偿。
八、征收实施步骤及组织形式
1、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住宅与非住宅房,在被征收人选定补偿安置方式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4、超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5、本次征收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政策公开,按规定程序公示。
九、其他事项
1、本《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 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 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4) 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⑸ 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新办或者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⑹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7、超过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又未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