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2-0001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法〔2015〕15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7-13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2-00011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法〔2015〕15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7-13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 |
马鞍山市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阳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0000000912(1-1)
组织机构代码:15071363-9
联系电话:13605554496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东区新材料产业园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我局于2015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东区车间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且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造成大气污染物外排,影响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
1、2015年7月2日雨山区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
2、相关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日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雨环法[201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试生产,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程序;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雨山支行
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3793713103000001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雨山区环保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