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2-0001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法〔2015〕13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7-13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天润冶金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天润冶金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2-00012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法〔2015〕13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7-13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天润冶金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天润冶金有限公司 |
马鞍山天润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大升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0000053711
组织机构代码:78305394-1
联系电话:13805551958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九华村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我局于201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不完善,扩建时未履行环评手续,且生产时污染严重,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相关视频资料;2、2015年7月4日,7月8日、9日、10日雨山区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4日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雨环法[201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消除污染,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雨山支行
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3793713103000001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雨山区环保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