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502-00022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5]8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2-18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府投资 项目公示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502-00022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5]8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2-18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府投资 项目公示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2月11日
雨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提升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5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73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以及其他应由政府偿还筹措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公示范围和环节。凡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必须进行公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区级政府性资金中切块分配到乡镇、街道、园区的,由乡镇、街道、园区在具体使用时公示。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按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应在区政府同意后,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公示;申请使用区级以及省、市级切块分配到区级的政府性资金,应在区政府同意后,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或下达政府性资金投资计划前公示。
总投资30万元以上,用于改善生态环境、民生、加强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公益类项目和总投资20万元以上,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产业优化升级等非公益类项目按照本办法公示,其它限额以下项目由主管部门自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背景和必要性;
(三)项目单位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及申报文号;
(四)项目地点;
(五)项目规模、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项目审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对于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且集中下达政府性资金投资计划的项目,公示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第五条 公示方式。主要采取网站专栏公示的方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责任。公示工作实行谁审批或谁安排资金、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有关部门向公众公示投资项目、接待来访、听取意见。
第八条 区有关部门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转交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针对公众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专篇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公众意见和建议中,涉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应同时转交同级相关部门,供其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参考。
第九条 区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公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咨询论证。工程咨询单位或专家受区有关部门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对公众主要意见和建议情况作出评议。
第十条 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应作为项目审批或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
对公众意见较大、项目单位未能充分吸收和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区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或安排资金。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难以完全吸收、采纳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的项目,区有关部门应明确要求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继续认真研究,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区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公众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的理由,在原公示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已公示的项目,项目地点、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区级审计部门及有关稽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政府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项目,责成有关部门取消立项,追缴政府性资金。区级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上级政府切块安排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纪委,区委办公室及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