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1501-00062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向濮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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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6385692/201501-00062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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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濮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021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7-23  15:56

向濮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马政〔2012〕138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向濮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313省道向山段至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石山路(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征收红线图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13年7月23日至2013年8月2日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住宅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按照签定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非住宅(仓储、办公等)一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非住宅(商业门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补一”,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实行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提供,就近安置在向山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平山地块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物及租赁企业相关征收补偿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另行制定处置及补偿细则。

四、住宅和非住宅房产权调换房源

产权调换房地点:向山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范围内平山地块安置点。

五、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性质的认定

以产权证证载用途确定的性质为准。

六、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或不明确的、以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

被征收人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在确定居住困难且无其他住宅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时,被征收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不足30㎡(含30㎡),按40㎡计算;30㎡以上40㎡以下(含40㎡)的,按45㎡计算;40㎡以上50㎡以下的,按50㎡计算;50㎡以上,按实计算。

七、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㈠ 住宅房的补偿与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⑴ 被征收住宅房屋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征一补一”。征收非高层住宅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摊补助。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一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4%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为两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8%的建筑面积。

住宅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政府优惠价(2600元/㎡)计算。

⑵ 装潢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进行计补,需要评估的,以评估结果为准。

⑶ 搬家费按600元/次计补两次。

⑷ 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居住,临时安置费,30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超过30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4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领取产权调换房钥匙之日后的3个月止。交钥匙之日后的3个月不计超期临时安置费。

⑸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计算

① 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同面积部分及公摊补助面积不收取差价;

② 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增购15㎡以内按2600元/㎡计算;再超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③ 户型不匹配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住宅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政府优惠价(2600元/㎡)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④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免楼层差价;超过部分,选择6层以下(含6层)免楼层差价;选择6层以上收取楼层差价。楼层差价从第7层起超面积部分按每层每平方米50元累计收取。

⑹ 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付。

2、选择货币化补偿

⑴房屋征收补偿费

① 市场评估单价×产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② (市场评估单价-2600)元/㎡×15㎡;

③ 房屋装潢补偿费,参照选择产权调换有关规定办理;

④ 搬家费按600元计算;

⑤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计补6个月,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补;

⑥ 8%高层公摊面积×市场评估单价;

⑦ 预评估单价为人民币3500元/㎡(正式评估结果为准)。

⑵ 奖励费

参照选择产权调换有关规定办理。

㈡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费

(1)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2)非住宅房屋装潢补偿费参照住宅房屋装潢补偿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日前3年平均效益,或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5‰定额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非住宅,其原料、设备等需搬迁、安装的,搬迁、安装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

八、征收实施步骤及组织形式

(一)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住宅与非住宅房,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超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本次征收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政策公开,按规定程序公示。

九、相关事项

(一) 本《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4)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5)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新办或者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人凭《征收证明书》顺序号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

(四) 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 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又未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九) 对经依法批准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结合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适当给予补偿。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方案》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向濮路道路建设项目未登记建筑物补偿细则》

2、《向濮路道路建设项目涉征租赁企业搬迁补偿意见》

现场办公室联系电话: 0555-3100536 0555-2362226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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