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501-00061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征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六汾河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
| 关 键 词: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501-00061 |
| 组配分类: | 房屋征收决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征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六汾河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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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汾河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马政〔2012〕13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情况,特制定六汾河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为新沿江大道与六汾河路交叉口南侧拐角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后,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2月23日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时,在本区域公布的产权调换房源内,依照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一律按货币化方式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房屋用途与士地用途登记不一致或不明确的,以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
被征收人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对无有效证照,但在1985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在报请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偿。
在确定后,居住困难且无其他住宅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时,被征收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不足30㎡(含30㎡),按40㎡计算;30㎡以上40㎡以下(含40㎡)的,按45㎡计算;40㎡以上50㎡以下的,按50㎡计算。
五、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性质的认定
以产权证证载用途确定的性质为准。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㈠ 住宅房的补偿与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⑴ 被征收住宅房屋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征一补一”。征收非高层住宅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应当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摊补助。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一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4%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为两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8%的建筑面积。
住宅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政府优惠价计算。
⑵ 装潢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进行计补,需要评估的,以评估结果为准。
⑶ 搬家费按600元/次计补两次。
⑷ 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居住,临时安置费,30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超过30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4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领取产权调换房钥匙之日后的3个月止。交钥匙之日后的3个月不计超期临时安置费。
⑸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计算
① 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同面积部分不收取差价;
② 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增购15㎡以内按2600元/㎡计算;
③ 再超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④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免楼层差价;超过部分,选择6层以下(含6层)免楼层差价;选择6层以上收取楼层差价。楼层差价从第7层起超面积部分按每层每平方米50元累计收取。
⑹ 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付。
2、选择货币化补偿
⑴房屋征收补偿费
① 市场评估单价×产权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② (市场评估单价-2600)元/㎡×15㎡;
③ 房屋装潢补偿费,参照选择产权调换有关规定办理;
④ 搬家费按600元计算;
⑤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计补6个月,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补。
⑵ 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费,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给付。
㈡ 非住宅房的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费
⑴ 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值,以评估为准;
⑵ 非住宅房屋装潢补偿费参照住宅房屋装潢补偿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⑶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5‰定额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得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⑷ 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补。
2、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
七、住宅房产权调换房源
产权调换房地点:金福二期安置房(慈湖河路与印山路交叉口)等安置点。
八、征收实施步骤及组织形式
㈠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住宅与非住宅房,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㈡ 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㈢ 征收签约期限内,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平湖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㈣ 超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征收组织形式
㈠ 本次征收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政策公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公开,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地点、栋号、单元、套数、楼层公开。被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安置情况分别按规定程序公示。
㈡ 六汾河改造项目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设在山埠村小区内,负责征收政策解释、咨询以及征收过程中问题的协调与处理、协议的审签等工作。被征收人可以持相关证件到现场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现场设有产权调换房规划图、展示图,向被征收人公布相关产权调换房相关信息,希望被征收人前往咨询与观看。
十、其他事项
㈠ 本《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⑴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⑵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⑶ 房屋买卖、交换、赠予、抵押、出租;
⑷ 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㈡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㈢ 被征收人凭《征收证明书》顺序号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
㈣ 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㈤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㈥ 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后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㈦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㈧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又未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㈨ 征收范围内未登记产权的建筑物,对无有效证照,但在1985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在报请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偿;对经依法批准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结合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㈩ 本次征收政府优惠价为2600元/㎡。
十一、本《方案》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