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1501-00060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雨山区征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长沟水系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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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6385692/201501-00060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雨山区征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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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沟水系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140            信息来源:  雨山区征管局         发布时间:  2013-09-29  17:09

长沟水系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马政〔2012〕138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沟水系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公司东院平房8栋(房屋所有权证为19栋)范围内周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按货币化方式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性质的认定

以产权证证载用途确定的性质为准,产权证证载用途与土地证证载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证证载用途确定的性质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费

(1)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2)非住宅房屋装潢补偿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进行计补,需要评估的,以评估结果为准;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日前3年平均效益,或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的5‰定额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非住宅,其原料、设备等需搬迁、安装的,搬迁、安装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给予奖励。

六、征收实施步骤及组织形式

(一)非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不选定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超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本次征收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政策公开,按规定程序公示。

七、相关事项

(一) 本《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新办或者变更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又未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八) 征收范围内未登记产权的建筑物,对无有效证照,但在1985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在报请市征迁拆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给予补偿。

对经依法批准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结合临时建筑的剩余使用年限适当给予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登记产权的建筑物,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并搬迁完毕的按照重置成本给予适当补助;超过签约期限后将一律无偿拆除。

八、本《方案》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现场办公室地址:三台路151号旺福饭店二楼 联系电话:13965378374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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