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1501-00057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雨山区征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南湖公园景观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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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6385692/201501-00057
组配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雨山区征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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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公园景观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343            信息来源:  雨山区征管局         发布时间:  2013-01-22  17:10

南湖公园景观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文件的规定,2012年8月3日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结合本区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湖公园景观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湖南路9号4栋。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公布的产权调换房源内,依照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产权证实际面积确认。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1、产权调换

(1)被征收住宅房屋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安置面积,补助安置面积每户40㎡。

(2)各类移机费,按1800元/户进行计补。

(3)装潢补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进行计补;需要评估的,以评估结果为准。

(4)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计补二次,每次搬家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补。

(5)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居住:临时安置费,以实际过渡期计算为准,18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超过800元的,按实计发;超过18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4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领取产权调换房钥匙之日后的4个月止。交钥匙之日后的4个月不计超期临时安置费。

(6)安置房价格计算:

① 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不收取新旧房结构差价;

② 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补助安置面积10㎡(含10㎡)内不收费;

③ 补助安置面积11-20㎡(含20㎡),按1500元/㎡结算;

④ 补助安置面积21-30㎡(含30㎡),按2500元/㎡结算;

⑤ 补助安置面积31-40㎡(含40㎡),按3500元/㎡结算;

⑥ 超过补助安置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⑦乙方在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甲方减免楼层差价;超过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选择六层以下(包括六层)征收人减免楼层差价;选择六层以上征收人收取楼层差价,楼层差价从第二层起按每层每平方米50元累计收取。

(7)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享受如下奖励:

① 选择安置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未用足的,参照货币化补偿标准予以奖励;补助安置面积未用足的,给予未用足面积600元/㎡的奖励。

②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交接单领取10000元/户一次性奖励。

(8)给予每户12000元一次性补助,用于弥补高层物业管理,电梯维护费和二次供水运行费等费用。

2、货币化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费

①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值,一律按照5200元/㎡结算。

② 房屋装潢补偿费和相关电器及通信设备移机费,参照产权调换有关规定办理。

③ 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元/㎡搬家费,搬家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补。

④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计补8个月,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超过800元的,按实计发。

(2)房屋征收补助费用

参照产权调换方式补助安置面积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如下:

① 0㎡-10㎡(含10㎡)按5200元/㎡结算补助费用;

② 11㎡-20㎡(含20㎡)按3700元/㎡结算补助费用;

③ 21㎡-30㎡(含30㎡)按2700元/㎡结算补助费用;

④ 31㎡-40㎡(含40㎡)按1700元/㎡结算补助费用;

⑤ 给予每户12000元一次性补助,用于弥补高层物业管理,电梯维护费和二次供水运行费等费用。

(3)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交接单领取一次性奖励,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的(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5%予以奖励。

六、补助及其他奖励办法

(一) 符合大病救助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具体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现场工作组审核,街道审定,指挥部审批;

(二)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属于城市低保户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给予10000元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减免10000元购房款;

(三)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提取补偿、补助及奖励等各类费用,留存用于抵算所选择产权调换房房款,征收人按每年5%予以利息奖励。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产权调换房地址为雨山区宁泽园小区(楼栋房号,见附件)。

八、征收实施步骤及组织形式

(一) 征收签约期限内,由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雨山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二) 超过签定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征收组织形式

本次征收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政策公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公开,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地点、栋号、单元、套数、楼层公开。被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安置情况分别按规定程序公示。

十、其他事项

(一) 本《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赠予、抵押、出租;

  (4)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二)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三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

(四) 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 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后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又未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

(九) 征收范围内未登记产权的建筑物,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并搬迁完毕的按照重置成本给予适当补助;超过签约期限后将一律无偿拆除。

十一、本《方案》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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