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412-00026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4〕65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0-31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督查办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单位 理报告 项办理 理时限 2014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412-00026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4〕65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0-31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督查办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单位 理报告 项办理 理时限 2014 |
雨政办〔2014〕65号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督查办理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区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督查办理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2日
区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督查办理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区政府领导在各类文件(包括公文、刊物、信件及其他文字材料等)上的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批示事项落实,依据《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督查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办督办批示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区政府办督办的批示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办督办的批示主要指区政府领导明确批示要求回复结果的事项。
第四条 批示办理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注重效率、确保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批示督办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一事一立项的原则对批示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后转办。
第六条 批示承办单位为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和批示内容涉及的单位。涉及多家承办单位时,由领导批示的首家单位作为主办单位,牵头办理批示事项。
第七条 督办区政府领导批示由区政府办制发《领导批示督办单》,承办单位需根据《领导批示督办单》具体要求进行办理。
第八条 区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办理时限按照批示事项涉及范围、难易和紧急程度确定,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了解情况,查处问题,报送结果”类的批示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查处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于“研提意见,制定措施”类批示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同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做好领导批示事项急办件的办理回复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内完成批示事项确有困难的,在办理时限前,需书面向区政府领导提出延期申请,并抄告区绩效办,总延期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批示事项通过网络系统传输或纸质文件转递两种方式转办,网络转办与纸质文件转办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反馈报告
第十一条 批示事项办理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办理完成后及时报送办理报告,报告内容完整、事实清楚、数字准确、文字精练、格式规范。
第十二条 办理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求了解、说明情况和报告结果的事项,应事实清楚,全面具体;
(二)要求解决、查处问题的事项,应有办理结果或解决方案,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并上报进展情况;
(三)要求研究提出意见的事项,所提意见应明确具体,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要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要求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的事项,应做到实事求是,符合政策,切实可行;
(五)有其他要求的,按照区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理群众来信、政风行风热线、网络舆情类的领导批示事项时,要按当事方(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进行沟通,告知办理结果,并在反馈报告中体现沟通情况。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需将办理报告以正式公文格式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公文办理程序报相关区政府领导审阅。除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外,承办单位不得将办理报告直报区政府领导。直接报告区政府领导的办理情况报告要同时抄送区政府办销账。
第十五条 多家单位承办的批示事项,主办单位负责汇总落实情况并上报办理报告,报告中需体现各承办单位意见;协办单位在办理时限内提前将相关办理情况或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不单独报送办理报告。
第四章 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和承办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批示事项督办工作。区政府办负责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理批示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定期了解、参加会议、现场督查等方式,沟通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落实建议,全程跟踪督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批示事项在本单位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办理要求,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区政府办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催办单》,督促加快办理并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结果未达到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的,区政府办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再办单》,承办单位按要求补充办理或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对下发《督查催办单》或《督查再办单》后,仍未按办理时限或要求落实的,区政府办以《督查通报》的方式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督查通报》送区政府相关领导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 区政府办不定期汇总承办单位批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并将汇总结果报送区政府领导审阅。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区政府办负责对承办单位办理批示事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评范围是一个自然年度内的规定办结日期的所有批示事项。同意延期的批示事项以重新确定的办理时限为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批示事项的办理时效、办理质量和协调配合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年度考评中予以扣分:
(一)接到《督查催办单》被催办的;
(二)接到《督查再办单》要求补充办理或重新办理的;
(三)被《督查通报》予以通报的;
(四)被发现或被告知协调配合不主动,相互推诿扯皮的;
(五)办理报告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文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涉密批示事项和办理报告可通过网络系统传递,区政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下载、复印、传播,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涉密批示件按照相关保密规定由专人递并管理。涉密批示事项办理完成后,承办单位将收到的涉密批示原件退还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按照批示事项办理程序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批示事项的阅知范围。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将批示事项办理材料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有关会议确定的事项及区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督办工作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交办单
2.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催办单
3.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再办单
附件1
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督办单
〔20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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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原因 |
交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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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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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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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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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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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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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催办单
〔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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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办原因 |
催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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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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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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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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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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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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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再办单
〔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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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办原因 |
再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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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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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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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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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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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办单位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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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纪委,区委办公室及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