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412-00025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4〕64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0-17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关 键 词: | 计划生育 困难家庭 扶助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412-00025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4〕64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0-17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计划生育 困难家庭 扶助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实行城乡统一扶助金标准。2014年,国家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从今年起,我区城乡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城镇扶助金标准。即: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基本生活保障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区民政局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差额救助,分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遭遇各种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原因而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政策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政策的,统一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安排两居室住房进行配租;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区住建委)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4.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 (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委)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由区民政部门发放每人每年3600元的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50%。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基本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骨灰存放、遗体冷藏)费用全免。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委)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困难照顾人群由区财政代缴全额保险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依照新农合五保户、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的缴费办法,由区民政部门代缴全部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计生协会)
9.优先安排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免费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咨询以及便利的就医条件。(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五、开展帮扶关怀工作
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协会)
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由区财政给予紧急救助。(责任单位:区计生协会、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人口计生委)
12.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失独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13.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农委)
14.提供法律援助。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成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法律援助律师团,更好地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15.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可申请每生每学年1000元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在市学前教育奖补资金中列支;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每年按250天发放,所需经费按马教〔2014〕27文规定执行;高中教育阶段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的,优先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就读中职学校的,免收学费直接入学,一、二年级每年发放1500元助学金。所需经费按马教〔2014〕28文规定执行;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根据实际,对残疾独生子女学生提供交通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区残联)
16.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区民政局、区计生协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7.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区相关部门)
18.强化资金保障。各部门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区财政统筹解决。鼓励和支持区建立的人口基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委)
19.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