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411-00007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3-18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皖江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皖江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411-00007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3-18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皖江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皖江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皖江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0000016069(1-1)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陈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马鞍山市雨山区环保局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扩建100万吨复合硅酸盐水泥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能按照我局2007年7月2日审批的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产10万吨矿渣粉和年产10万吨水泥生产项目的评价内容和审批意见组织建设,擅自扩大至100万吨生产规模。
2、2013年9月我局现场监察时发现,你公司擅自扩大生产规模,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环评。
3、2014年3月17日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仍在违法建设,未按我局要求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07年7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2、2013年10月9日《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2013第32号);
3、2014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或试生产;
2、必须尽快按照环评法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雨山区环保局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