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409-00011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秘〔2014〕24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9-01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区长质量奖 评定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409-00011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秘〔2014〕24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9-01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区长质量奖 评定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雨山区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9日
雨山区政府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我区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定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是雨山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区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评委会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行业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
已获得各级政府同类奖项的企业,不再参与评审。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不超过2家,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不超过2家,不具备条件也可不评选,做到宁缺毋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秘书处负责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等重大事项;
(二)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三)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区监察部门要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二)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三)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四)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雨山经济开发区、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启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税收贡献、总资产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三位的;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的;
(六)获得乡镇、街道、雨山经济开发区、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其中之一推荐的。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区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雨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经乡镇、街道、雨山经济开发区、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评分,并据此按好中选优的原则取得分前4位,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六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票率不得低于50%,若当年申请企业评审得票率未能达到50%的,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七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实。对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拟奖建议。
第十八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区长签署颁发区长质量奖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区政府给予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各30万元的奖励,给予区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各10万元奖励,并颁发证书,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
第二十二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条件、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区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纪委,区委办公室及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