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8-00050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办发〔2013〕66号 |
| 成文日期: | 2013-10-09 | 名 称: | 《雨山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
| 关 键 词: | 雨山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8-00050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办发〔2013〕66号 |
| 成文日期: | 2013-10-09 |
| 名 称: | 《雨山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
| 关 键 词: | 雨山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将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共同制定的《雨山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予以转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雨山区委办公室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雨山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区委宣传部 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2013年9月)
为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加
快文化强区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扶持对象
第一条在雨山区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文化设施、旅游产品、现代传媒、文艺演出、会展策划、动漫游戏、影视制作、软件开发等产业均可申报享受相关扶持。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二条投资奖励。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的3%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奖励比例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财政扶持。新入驻项目前三年作为培育期,分别给予其实际纳税区级实得部分的90%、70%、50%奖励。对原有文化企业税收增量部分给予20%奖励。
第四条规费减免。区权限范围内行政规费实行先征后奖;区级无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减免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品牌支持。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和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的民营文化企业,除省级专项资金奖励外,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大奖的文化产品和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名录的民营文化企业项目,除省级专项资金奖励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开放补贴。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建设。每年向公众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的场馆,按3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享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自2013年度起,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每年1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扶持资金。向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共同会区发改经信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一次性审结,报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获得本办法的同类多项优惠、奖励,或符合我区出台的其他意见、办法奖励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奖励扶持资金兑现按区现行财政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3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