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9-01-08
| 索引号: | K16385692/202212-0004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 成文日期: | 2013-09-30 | 发布日期: | 2013-09-30 |
| 发文字号: | 雨政秘〔2013〕29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雨政秘〔2013〕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雨山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雨山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为全面提高现代服务业集聚水平,全力培育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实现创新型、服务型和集约型产业在我区集聚,加速区域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现结合雨山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扶持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1、入驻履约情况良好的一级开发企业在我区服务业功能区和重点集聚区开发建设的专业市场、大型卖场、商务楼宇、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项目及需二次招商的企业;2、商业楼宇二次招商入驻企业;3、商业楼宇管理公司。
第二章 扶持政策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市场、大型卖场、商务楼宇、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是指在雨山区辖区内,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住宅除外)以上,且一级开发企业自持在30%以上的商业楼宇。给予自商业楼宇正式投入使用3年期的奖励扶持。
第二条 对商业楼宇的一级开发企业或管理公司奖励扶持
商业楼宇的一级开发企业或管理公司通过二次招商,引进全部企业或商家(除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并能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及协税工作的,按照二次招商企业或商家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区级实得部分给予三年期10%部分的奖励扶持。
第三条 对商业楼宇自营及二次招商企业奖励扶持。
对商业楼宇自营及二次招商企业(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不在奖励范围)且年纳税总额达1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自商业楼宇正式投入使用三年期的扶持。即:第一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区级实得部分80%给予奖励扶持;第二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区级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扶持;第三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区级实得部分40%给予奖励扶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自2013年度开始,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楼宇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鼓励加快楼宇经济发展。
第五条 对商业楼宇经济的奖励扶持政策实行年度申报制,每年元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扶持资金,二次招商企业的项目资金扶持由所在一级开发企业或管理公司,向区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楼宇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提交申报项目所需证明材料,区商务局会同区发改经信委、区招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一次性审结,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的同类多项优惠、奖励,或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事项符合我区出台的其他意见、办法奖励的从高不重复享受奖励扶持。
第七条 对入驻的投资经营者,其子女就学按雨山区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执行。
第八条 对入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纳税户,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区商务局和区招商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