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2008-0005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2013〕76号
成文日期: 2013-09-24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  键 词: 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索  引 号: K16385692/202008-0005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2013〕76号
成文日期: 2013-09-24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  键 词: 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524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9-24  16: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918

 

 

 

 

 

 

 

 

 

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对外活动。

    八、区长出差、脱产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九、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运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七、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科学民主、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决定。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向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三、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及时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办理。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委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区长碰头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以及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其他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应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区长碰头会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有关人员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沟通交流区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

   (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八、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九、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和审核后提出,区政府办公室归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报区长确定。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区政府领导同志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和区长召集的区政府专题会议,向区长请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向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区政府办公室。

   四十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碰头会和区长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或备忘,由牵头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涉及财政经费、机构编制、重大项目、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事项的,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复审后,报区长签发。

   四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区政府办公室于年初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除少数重要会议外,区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到乡镇街道及区政府部门和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原则上不邀请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四十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及涉及财政经费、机构编制、土地、规划等事项报区长审批。凡需要区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区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五、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呈送区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及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区政府。

   四十六、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四十七、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分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区长签发;特别重要的报区长签发。

   四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负责任地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一、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

   五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应事先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分管领导同志报告,所在单位要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返回后,应履行销假手续。

   五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个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五十四、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周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区直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建设效能型机关。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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