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1612-0021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4〕46号
成文日期: 2014-07-01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行政首长 应诉
索  引 号: K16385692/201612-0021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14〕46号
成文日期: 2014-07-01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行政首长 应诉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925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7-01  1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4626

 

 

 

 

 

雨山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马鞍山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以及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下列行政机关: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区有关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行政副职。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一审、二审)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  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及下级政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定期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培训工作。

第六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机关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

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发生在5件(包括本数,下同)

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第七条  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诉工作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和区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承担。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出庭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准备情况一并告知区政府法制机构。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具有指导价值和典型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第九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同时出庭。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为本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行政首长一经确定参加出庭应诉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十一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前,应当主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会同其他出庭应诉人员,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主动履行举证、质证、答辩等义务,避免出现出庭不发言现象。

第十二条  行政首长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组织的调解、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首长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和行政裁定书,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后10日内,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其中,区政府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乡镇、街道,区政府部门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辖区内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报备等情况,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以及行政败诉案件予以通报,并同时报区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查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 71日起施行。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抄送:区纪委,区委办公室及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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