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8-00022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4〕25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4-17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关 键 词: | 车安全 管理工 任务 关工作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8-00022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4〕25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4-17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车安全 管理工 任务 关工作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防校车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车司乘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11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教育局、雨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安监局、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综治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辖区学校有校车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也要建立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在区政府领导下,联席会议要依法、有序地推动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校车管理规定,研究制订我区校车管理相关制度;统筹协调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促进部门间合作配合,安排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为,打击校车及社会非法集中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建立校车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全区校车安全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问题等。
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或纪要形式印发。
二、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是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和经过批准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能,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形成合力,确保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成立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督查组,每年度定期至少开展2次校车安全管理情况检查,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各开展1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公开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掌握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指导学校和幼儿园建立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雨山公安分局:指导、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指导、检查、监督全区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整治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辖区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验及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做好学校门前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社会车辆违规接送学生的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对全区中小学生、幼儿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区安监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督导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积极配合、共同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因校车运行引发的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群众来访所反映的问题。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区司法局: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区财政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来源的具体办法;牵头贯彻落实并制定我县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区法制办:依法审核我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区综治办:负责认真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校车路线规划,负责本辖区内校车通行道路的整治和维修,协助处理好校车运营过程中的相关矛盾和纠纷。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驾驶员资格审批
本通知所称校车是指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受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小学生和幼儿的专用校车。
(一)严格校车使用许可审查
1.校车必须取得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专用校车标准》规定的客运车辆规定的条件。
2.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偏远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学生路途较远需要配备校车的,按照规定申请校车许可。
(1)学校、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2)学校、幼儿园自购校车的,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的材料;学校、幼儿园租用校车的,除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校车服务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用合同(提供复印件)。
(3)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学校、幼儿园申请材料后经过初审,将材料(含《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材料复印件3份及PDF文档)按一车一档案(装袋并在资料袋签章处加盖《校车使用许可审核专用章》)集中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按照程序已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出现违法情形,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收回校车标牌。其中,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校车使用许可被撤销后3年内不得申请校车许可。
(二)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
1.校车驾驶人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材料:
(1)《马鞍山市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属外地的,需开具居住证明);
(3)体检表原件,原驾驶证;
(4)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和无吸毒史证明;
(5)从业单位开具的无酗酒滋事、被劳动纪律处分的证明;
(6)市事故大队开具的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7)一寸白底彩照两张。
(三)严格随车照管人员管理
1.随车照管人员条件:
(1)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55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2)无犯罪记录;
(3)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4)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2.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3.随车照管人员资格申请:
申请随车照管人员资格,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四、加强原经许可目前在用校车的管理
对于原经许可的在用校车,在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规定的3年过渡期内,要加强日常监管,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一)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普通车辆安全运行的普遍性规定;
(二)座位上限不超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的规定(用于运载幼儿的在用校车座位数不超过45人、用于运载小学生的在用校车座位数不超过56人);
(三)配备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四)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采用转向助力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
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常态长效机制
(一)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不断扩大校车安全保障范围,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确保学生交通安全的运营体系。
(二)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参与校车管理工作形成稳定长期机制。区政府对本辖区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及监护人在校车管理工作中都要履行各自职责。
(三)强化校车安全教育。
乘坐校车的学生、幼儿监护人要向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签订协议,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幼儿园做好学生和幼儿的校车乘坐教育和管理工作,如发现校车违反相关规定的,有权制止和拒乘,并向教育、交管部门举报。
各部门、各单位及校车使用学校、幼儿园要紧密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大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广泛开展“礼让校车、从我做起”、“文明交通、从礼让校车开始”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