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147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08-07-31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147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08-07-31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雨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雨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机关、区直各部门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聘用原则。
(一)总量控制。聘用人员管理纳入人事工作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根据职能及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清理、精简。
(二)工作急需。编制空缺但无法及时调配,或编制已满但工作任务增加,确因工作需要的,按规定程序聘用。
(三)公开招考。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四条 聘用人员岗位分类。
(一)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辅助岗位。协助执法和管理的聘用人员,机关服务窗口的聘用人员。
(三)社会公益岗位。面向居民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聘用人员,民政低保、就业退管、计划生育、综治协管、社区管理等人员。
(四)一般技能岗位。驾驶员、水电工、维修工等专业技能服务人员。
(五)勤杂岗位。卫生保洁、值班看护等服务人员。
第五条 聘用类型
(一)专业技术岗位经批准可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制;
(二)其它岗位聘用一律实行劳动用工合同制。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条 区编办每年年初召开一次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会议,审核全区聘用人员总数、各类岗位聘用计划,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聘用人员年龄、学历、专业技术水平、身体状况等应符合聘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社会服务岗位、一般技能岗位、勤杂岗位等公益性岗位招聘,同等条件下向“4050”人员倾斜。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聘用计划内,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报告。
(二)区人事部门商有关单位,提出内部调配或聘用意见,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
(三)招聘人选确定后,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招聘。一次聘用人数在5人以上的,成立招聘领导小组,由区人事部门牵头,监察、财政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一般技能岗位、勤杂岗位人员的聘用,在核定的聘用计划数内,由用人单位申请,区人事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聘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文本由区劳动保障局提供并登记。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区人事部门各执一份。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工作岗位、社会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三年一订,一般技能岗位、勤杂岗位聘用合同两年一订。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聘用人员工作表现、提出是否续聘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雨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人事劳动和保障局、政府办、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以及工资福利待遇、表彰奖励等。
第十一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统计、工资审核,严禁超计划聘用,对已聘用人员适时清理。各用人单位应将聘用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区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建立区聘用人员奖惩激励机制。聘用人员考核的具体办法及优秀指标、奖励标准等,由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聘用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仲裁处理。聘用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死亡等意外事件,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在岗期间,区人事部门根据聘用人员的学历和本人要求,按规定办理档案托管、人事代理、职称评审、组织参加技术等级考试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法制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等。
第十六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全区聘用人员工资政策的指导,逐步统一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持续增长机制。聘用人员的工资,按聘用类型岗位、聘用工龄等划分工资档次和指导性工资区间。聘用人员在岗期间,依法享有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等政策性的津贴补贴和奖励。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程序聘用工作人员;严禁先聘用后办理报批手续。对违反本办法进行招聘的,区人事、监察部门责令其纠正;对造成后果的,由用人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者聘用和管理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环卫清扫人员的聘用和管理由区市容局牵头负责,区环卫所、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并逐步向物业管理过渡。区教育局根据各小学的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学校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区原有机关聘用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