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149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08-07-31 | 名 称: | 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雨山区标准化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文秘工作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14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08-07-31 |
| 名 称: | 关于转发区卫生局《雨山区标准化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文秘工作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卫生局《雨山区标准化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雨山区标准化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方案
(区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深化我区农村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三级医疗、防保网络,增强卫生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防病、治病工作中的作用,确保2008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卫生室报销工作按时启动并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一、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
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根据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区财政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依据对各村卫生室所承担的公共服务情况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励。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四统一”要求,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一)统一机构设置
标准化村卫生室统一标识: **村卫生室。房屋统一建设,由区卫生局统一制定区域划分图和建设施工图纸,由各乡镇负责具体建设。
(二)统一药品采购
乡镇卫生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卫生室药品的采购和调拨工作,药品采购除了毒、麻、限、剧、精神药品和中药饮片外,必须100%统一按照药品集中招(跟)标目录采购,并及时调拨给村卫生室。帮助卫生室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台帐,定期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药品、账目、处方相符。村卫生室的药品、器械和卫生材料一律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供给,实行批发价核算,零差价调拨。乡镇卫生院定期不定期对村卫生室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擅自从其它途径购进药品和器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乡村医生不准在家开药店、不准超范围进行诊疗活动。
(三)统一调配人员
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医务人员按行业资质管理准入进行综合考核,择优聘用,对聘用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档案管理。乡村医生实行一年一聘,凡被聘用的医务人员,一律根据工作需要,打破片、村界限,在辖区内统一调配使用。乡村医生实行年终统一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再聘用,并不再给予任何费用补助。
(四)统一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要使用卫生院统一制发的医疗文书表格,做到看病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进药有凭证、收支有明细、传染病有报告。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业务考核细则对乡村医生进行管理和考核,将防疫保健和基本医疗等工作纳入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定期由卫生院组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兑现政府补助。
三、经营管理实行“两独立”。即: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
(一)乡镇卫生院要统一村卫生室医疗收费标准、规范票据,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并公布药品零售价格,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同时要求村卫生室建立固定资产等台帐,并对业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票据进行定期审核。
(二)村卫生室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村卫生室发生医疗事故时,其责任及经济费用由负有事故责任的乡村医务人员个人负担。
四、村医职责与聘用
(一)村医职责:
1.严格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防保技术规范,接受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公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职责。
2.宣传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参与组织与指导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文明村”、“小康村’’的建设活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3.负责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和自我保健意识与能力。
4.负责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处理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负责做好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的宣传指导;负责有关预防、保健等卫生统计数据和报表的收集、整理、统计、填报及妥善保管工作。
6.负责做好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聘用条件
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根据省、市、区关于乡村医生配备要求,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000的比例,每室不得少于2-3人的规定,在现有乡村医生及社会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竞聘、定岗定员。竞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事业心强,热爱基层农村卫生工作。
2、身体健康,适合从事基层卫生工作。
3、具备聘用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村卫生室负责人选必须作风正派,思想端正,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5、竞聘人员可以是目前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竞聘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证书》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6、年龄规定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者,中西医专业的村医年龄适当放宽5岁。
(三)聘用办法
1.区卫生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各村卫生室配备要求,设定岗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2.竞聘采取考试与综合考核的办法进行。
考试内容为法律法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知识等三方面。
综合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
加分:被乡镇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加2分;受区表彰的加3分,受区以上表彰的加5分。
3.竞聘上岗人员由乡镇卫生院组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在册在岗乡村医生优先录用。
五、监督与管理
(一)双重管理。村卫生室一名村医负责人由区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共同聘用、双重管理,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再续聘)。其余村医由标准化村卫生室负责人聘用。针对部分行政村范围较广,村民居住不集中、就医不方便的实际情况,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增加村卫生室作为标准化村卫生室补充,增加村卫生室由标准化村卫生室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区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的监管。
(二)业务培训。村卫生室的所有村医必须自觉接受省、市、区、乡镇各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区卫生局每年至少组织全区村医统一培训业务1次,乡镇卫生院每年至少组织村医培训业务2次。
(三)检查指导。区卫生局要从区疾控、保健等部门抽调人员每年至少1次深入各村对村医业务进行指导、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中心卫生院抽调人员每季度深入各村检查指导工作一次。对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或不认真履职当地群众意见较大的村医,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一律解聘。
(四)严格考核。由区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村医工作职责等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年终,由区卫生局派出人员协助乡镇卫生院对村医履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广泛征求村委会和群众的意见。年终专核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加强督查。区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加强村级卫生室村医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等工作进行定期督查。乡镇卫生院要将对村级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情况每季度向区卫生局上报,区卫生局每半年向区政府上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