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5-00030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1970-01-01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关 键 词: | 救治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5-00030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无编号 |
| 成文日期: | 1970-01-01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救治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30日
雨山区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
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和完善三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马鞍山建设的意见》(马政〔2007〕23号)及区委 、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加快和谐雨山建设的意见》 (雨发〔2007〕7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结核等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例和感染者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重大传染病特困人群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二、救治(助)对象
(一)医疗救治对象:全区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区贫困的现症结核病患者;全区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二)生活救助对象:全区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三、救治(助)原则
(一)适当减免、分级负担。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省、市专项补助外,由区、乡财政分别负担。
(二)注重实效、避免重复。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三)量力而行、不断提高。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逐步扩大救治(助)范围,提高救治(助)标准。
四、救治(助)对象确定
(一)医疗救治对象 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1.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2.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区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3.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区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二)生活救助对象 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2.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4.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五、救治(助)内容
(一)医疗救治
1.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负担);对有治疗需求的贫困的艾滋病病人并发症进行基本的治疗,按照每人最高限额30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全部由市、区财政负担。
2.急性血吸虫病感染病人:按照急性血吸虫病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医疗救治,按每例最高限额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和区各承担50%;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晚内或晚外)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按每例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解决1500元,省财政负担500元。 3.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以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省财政负担)
4.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实际发生额,省级负担50%,市级负担25%,区负担25%。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实际发生额,市、区各负担50%。主要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消毒隔离费用、专家会诊费用及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费用进行补助。
(二)生活补助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六、资金使用程序
(一)医疗救治费用由区卫生、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生活救助费用由区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中央和省、市级补助资金已纳入项目管理的,按照项目的要求使用,未纳入项目管理的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操作。 区级承担的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每年报计划到区卫生局(民政局)和财政局,区卫生局(民政局)和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实施救治(助)计划数,并根据计划数及救治(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区卫生局、民政局和财政局作为项目共同实施单位,按照上款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各类重点传染病救治(助)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安排好资金使用,具体实施救治(助)工作。
(三)救治(助)经费兑现实行报帐制。由救治(助)对象(或其委托人)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后,兑现相关经费。
(四)相关部门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六)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七)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七、组织与实施
(一)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三)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四)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区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上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
(五)区卫生局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交专题报告,各部门要逐级上报。
八、考核与评估
区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区级将每半年抽查考核与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治数和生活救助人数的10%。
九、附则
本办法由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