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161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08-06-27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161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08-06-27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4日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雨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按照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以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为目标,努力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好字为先、发展至上,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推进力度,全面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参加培训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副区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对外活动。
八、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一、严格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逐步形成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五、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重要政策出台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六、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必须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七、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区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区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区有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一、提请区政府讨论或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承办。区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出具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审核把关。
二十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季度工作公开,尤其要公开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十五、发挥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和工作简报等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六、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和谋划,提高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区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和每月工作要点,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依照区政府每月工作要点,推进重点工作,除每个季度实行政务公开外,还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专项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府专题会议。
三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区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区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区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区级财政审计报告;
(七)讨论需报市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区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区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八)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政府对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全区、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
(十一)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和财政扶持政策;
(十三)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研究成立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五)讨论决定或通报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1至3次。区委宣传部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部署、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八、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区政府办公室归集,报区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列明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区长提出主导性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副区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由牵头部门负责,区政府办公室配合。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区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区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区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区长请假。出席或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区长请假。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区政府办公室。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决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报区长签发。
专题会议一般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印发的,由牵头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复审后,报区长签发。
四十二、完善区长碰头会制度。区长碰头会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参加,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事项,安排、协调有关工作。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三、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从严控制。会议须经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各部门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布置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四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雨山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退回原报文单位。
四十六、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处理。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特殊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送领导个人。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在未经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的公文上批示,区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处理未经登记的公文。
四十七、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人事编制、资金安排等审批事项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径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或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批。
四十八、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将协商经过、各方理据如实报告,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五十、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呈送区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区政府。
五十一、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核稿。一般工作送分管副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或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有关副区长共同复审后,送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区政府同意”的,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二、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五十三、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区政府审批的事项,按办文程序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后,可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文。
五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和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五、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区政府活动服从区委的活动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各乡镇、街道和各部??政府办公室报告。
五十六、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在区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随行。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和事务性活动。招商引资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礼仪活动,确需领导同志参加的,须提前报区政府办公室。
五十九、接待上级部门和外地来我区重要客人,有关部门和单位须提前报区政府办公室。需区政府领导同志接待的,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接待投资考察、洽谈合作等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客商,需区政府领导会谈、接待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按照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六十、区长、副区长出国(境)访问,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根据招商引资、对外交流和合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出访人员、时间和行程。
六十一、区长、副区长参加的重大涉外活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 信访及联系群众制度
六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重视做好信访和联系群众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十三、区政府通过信访专门机构、网上投诉和区长信箱和公开电话等形式,接受来信来访。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六十四、区长、副区长应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坚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及时研究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六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三章 督促检查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六十六、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按要求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六十七、对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区政府办公室(区目标办)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六十八、区政府每年年初将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单位,年中进行检查并通报,年末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六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七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政策问题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区政府同意。
七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七十三、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七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七十五、副区长出差,应事先向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开马鞍山,本人应事先向区长、分管副区长请假;所在单位要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副职出差,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出差返回后,应履行销假手续。
七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群众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对各种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