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8-00101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2〕23号 |
| 成文日期: | 2012-04-11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关 键 词: | 农田水利工程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8-00101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2〕23号 |
| 成文日期: | 2012-04-11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农田水利工程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1日
雨山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维护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沟、塘、坝、渠、泵站、水闸和饮水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第三条 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后,移交所在乡镇、村管理使用。其产权归属工程所在村集体所有,跨行政村工程产权归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条 区农委(水利局)承担工程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明确1~2人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工程所在村委会负责村域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管护人员数量根据项目工程布局,工作量大小,在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运行使用年限内完好无损的前提下进行配备。管护时限从项目竣工验收开始。
第五条 各乡镇、村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并列入本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 鼓励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产权流转后的新业主为管护责任人。
第七条 区农委(水利局)和乡镇要对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调研、总结,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乡镇、村与管护人员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
第九条 乡镇、村要建立各类小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 加大工程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积极性。乡镇、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把工程管护制度纳入乡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由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定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要尽量保护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功能和运行常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实行聘任承包制,由行政村与之签订聘任承包合同。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的,经村委会提出解聘,报乡镇政府批准,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乡镇、村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第十六条 乡镇、村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
第十七条 工程管护所需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财政补贴和乡镇、村共同负担的形式解决。
第十八条 区农委(水利局)要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同时对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也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