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105-0030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0〕95号 |
| 成文日期: | 2010-12-13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审批程序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关 键 词: | 宅基地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105-00308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0〕95号 |
| 成文日期: | 2010-12-13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审批程序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宅基地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规划审批工作,经研究决定,今后我区农民申请住宅建设按以下审批程序执行:
一、建房户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界址范围。
二、村民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召开本村村民小组代表会,经2/3以上代表同意后在本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相关栏目中签署意见集中上报所在村民委员会。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后,对照农居点规划及有关规定,核查其建房条件,并在5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集中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建设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会同土管所共同实地勘察定界、绘制书面勘察图和规划平面图,签署审核意见,报经乡(镇)政府同意后集中报区住建委。乡(镇)政府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备查:
(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记录(应有2/3以上代表同意签名或手印);
(二)公示材料(原件及公示照片);
(三)建房申请报告;
(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一式6份(向所在地乡、镇建设办领取);
(五)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六)原有房屋土地使用证;
(七)其他必备材料。
五、区住建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雨山国土资源分局共同完成现场复核。
六、区住建委、雨山国土资源分局共同复核通过的签署复核意见,报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规划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共同复核没有通过的,由区住建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乡、镇建设办根据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规划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会同土管所共同派人现场放线、监管,如有不按审批建设的,立即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行政执法局查处。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