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071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0〕93号 |
| 成文日期: | 2010-12-25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公务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071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0〕93号 |
| 成文日期: | 2010-12-25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公务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公务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雨山区公务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保障行车安全、规范车辆管理、控制和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我区车辆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
总 则
驾驶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技术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驾驶人员应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文明用语,做到行为得体,积极维护机关工作人员形象。
第一章 行为规范
第一条 驾驶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播、散布、捏造各种有违政策的言论,从事迷信、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
(二)借领导干部之名,索要、接受、变相占有公私财物。
(三)以维修、加油、洗车、销除罚款等名目,虚开发票报销,收受、索要企业和个人好处。
第二条 驾驶人员负有安全驾驶责任,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车、超速行车、违章驾驶;
(二)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用车、借车给他人使用;
(三)违反车辆驾驶操作规程;
(四)私自驾驶公车外出活动。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全区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对区管理车辆实行电脑登记管理。对车况及维修情况、公里数与油耗比、费用支出与成本节约等,实时监督、及时通报、适时控制。
第四条 驾驶人员要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养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辆状况良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按程序到指定的厂家修理。
第五条 在本地行驶的所有车辆必须在选定的修理单位修理。凡不在指定维修单位维修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经研究确定的修理单位是“马鞍山雨田思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澳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马钢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小汽车修理厂”、“马鞍山市天天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飞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自发文之日起,今后每年根据维修需要和企业资质、服务质量等重新确定。
第七条 车辆送修前,驾驶人员须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单,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到指定厂家维修。维修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须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同意后,由驾驶人员到指定车辆维修厂维修;完毕后,驾驶人员要认真检查验收车辆维修情况,仔细核对维修清单,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字接车,结算清单(一式二份)带回并交一份给车队负责人。
第八条 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需要修理的,驾驶人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修理;车辆返回后,按规定立即补办维修手续,费用据实结算,无特殊情况逾月不再报销。
第九条 车辆维修费、用品购置及装修费、燃油费等由所在单位统一结算,驾驶人员须提供汽车维修清单(附带签字)和车辆维修项目单。车辆装潢及用品更新在指定单位购置。维修、购置用品等发票报销时,经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批报。
第十条 驾驶人员全年安全行驶无事故或发生事故不负主要责任,或保险赔付额低于壹万元的,发放安全奖1000元;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违章次数达3次以上扣除当年安全奖,各单位不得另行补发或变相补发。
第十一条 车辆保险由区政府办按政府采购要求统一办理,费用在各单位车辆包干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车辆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在签字报销车辆费用时,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凡不符合维修程序、支出项目明显不合理的要予以拒签。对车辆经费超出预算的,所在单位要向区政府办和区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超支严重的单位,列入年底检查考核的重点单位。
第十三条 每年由区政府办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公务用车费用支出情况检查(随机抽查3-5辆公务车),检查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每年由区政府办牵头组织一次对全区驾驶人员职业道德、车辆基础知识、安全驾驶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文明安全驾驶,费用支出节约、合理,经考核优秀的实行奖励。
第三章 责任处理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中行为规范之一的,对临聘驾驶人员予以辞退处理、正式人员停岗或责令辞职,并扣发全年年终奖。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连续3年考核在倒数前三位的临聘人员予以辞退,正式人员予以责令辞职或停发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本规定,严格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对于纵容、包庇、指使驾驶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和接受他人好处,对违反规定一经查实的,严肃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直各部门及其二级机构、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区经济开发区,区法院、区检察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办、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