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8-00096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秘〔2012〕13号 |
| 成文日期: | 2012-05-11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关于扶持商业文化特色街区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关 键 词: | 商业文化特色街区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8-00096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秘〔2012〕13号 |
| 成文日期: | 2012-05-11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关于扶持商业文化特色街区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商业文化特色街区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雨山区关于扶持商业文化特色街区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雨山区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1日
雨山区关于扶持商业文化特色街区发展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推动商业文化街区形成特色,提升文化内涵和商业氛围,打造城市品牌,现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以下暂行办法。
一、本政策所涉商业文化特色街区,是指在我区辖区范围内,符合我区对特色街区的规划定位,由区级以上命名的具有餐饮、购物、休闲、旅游、文化、娱乐等特色功能的商业街区;所涉企业或经营户应符合规划业态,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用工10人以上,年营销收入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
二、对由区级以上认定的特色街区,区财政将加大街区管理经费的投入,并对街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市政设施配套等实施规范的管理并提供服务。
三、新入驻商业文化特色街区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划业态的企业或经营户,前三年作为培育期,给予其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区级留存部分50%的奖励;对于符合规划业态的老字号、国内外著名品牌厂家在特色街区直接投资开办品牌店的,培育期内给予其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区级留存部分70%的奖励。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奖励比例可一事一议。
四、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的商业文化特色街区,给予该街区管理运营方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区级留存部分10%的奖励,用于支持特色街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广宣传。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奖励比例可一事一议。
五、符合规划业态的企业或经营户,按规定要求制作安装门店招牌的,经区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给予其制作安装费用30%的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六、符合规划业态的企业或经营户的用电、用水、用气,三年培育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工业用电、水、气同等价格待遇。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先行按年度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同时积极争取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或在市政府协调下,与水、电、气相关企业达成有关协议。
七、对符合特色街区规划业态的新入驻或调整原有经营项目的企业或经营户,依法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对通过命名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文化特色街区,区财政分别给予街区管理运营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入驻特色街区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划业态的企业或经营户,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品牌等表彰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每年在入驻特色街区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划业态的企业或经营户中评选十佳“特色商户”,区财政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每年评选的区十佳“创业之星”优先在入驻特色街区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划业态的企业或经营户业主中产生。
十、区相关部门为特色街区和入驻街区的企业或经营户申报市级以上各类项目资金提供全程服务。
十一、符合特色街区发展规划要求的街区运营方、企业或经营户除享受以上奖励和优惠外,还可享受马鞍山市及雨山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其它优惠政策。各项奖励按年度结算,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奖励扶持资金按现行财税体制结算兑付,不足部分在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十二、本扶持政策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区商务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作为牵头单位兑现相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