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038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2011〕93号 |
| 成文日期: | 2011-10-25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038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2011〕93号 |
| 成文日期: | 2011-10-25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1.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区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
2.收入上缴财政,规定用途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由区卫生核算中心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由区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奖励和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等,具体比例由区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3.建立基本保险,统一纳入社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市级有关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4.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区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期发放绩效工资。确定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为3:7,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院长(主任)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对院长(主任)的奖励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对职工的奖励由院长(主任)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5.引导分级诊疗,规范医疗行为。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区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不低于400元、10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0%。区卫生、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对出现的过度医疗、推诿病人、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和院长奖励。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逐步缓解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短缺的矛盾。
6.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由区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7.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制度,重点采用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提升学历等多种方式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对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科医生培训考试考核者,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全科助理医师,履行全科医师岗位职责并享受相应待遇。
8.健全对口支援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区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与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逐级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基层医疗机构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与区级以上医院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区卫生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四、强化中心卫生院服务功能
9.调剂增加人员编制。根据中心卫生院业务发展需要,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通过内部调剂增加中心卫生院人员编制,增加的人员编制全部用于医护专业技术岗位。进一步整合卫生分院资源,强化中心卫生院服务能力。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合理流动。
10.支持特色专科发展。在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中心卫生院发展基础较好,技术条件具备,但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特色专科,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执业许可,允许其开展相应业务,由此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由中心卫生院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11.合理扩大用药范围。为保障中心卫生院特色专科临床、康复等用药需求,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少于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外,从城镇居民医保目录中,适当增加配备部分临床药品,增配药品的采购金额不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5%,同时必须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五、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12.加快体系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建立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覆盖所有城市居民、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建立以执业医师为主体的全科医生服务团队,推行网格化服务,开展以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居家养老服务、慢性病干预和健康教育等为重点的综合卫生服务,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13.引导社区首诊,推行双向转诊。积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社区首诊和康复的疾病目录,健全双向转诊工作规范和制度,逐步实现“小病首诊在社区,大病转诊到医院,康复保健回社区”的目标。
六、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马鞍山市建立健全基层医改试点村卫生室考核激励机制暂行办法》(马政办〔2010〕8号),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逐步建立村医准入、退出机制,完善村医补偿、养老政策。
14.明确村卫生室补偿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根据村卫生室和村医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村医实际承担的任务比例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市医保基金进行支付;对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的补助,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9000元。省、市、区、乡镇财政按照5:2:1:1的比例落实。市财政为每个实行零差率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落实2000元的运行补助费用。
15.加强村医准入管理。到2011年底,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有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
16.建立村医退出机制。区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建立村医到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退出和考核退出村卫生室的机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17.落实村医养老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到龄退出的村医,允许其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3:7落实。
七、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项目。
18.设定一般诊疗费标准。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人次。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具体内容见市物价局有关文件)。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为: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元,自付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
19.实行总额预付。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按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乘以一般诊疗费的人均报销标准,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经市医保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部分一起定期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患者就诊仅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
八、规范药品采购和回款程序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确保药款及时支付。
20.划定时点,统一采购。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省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采购计划,原则上每个月网上采购次数不得超过2次。特殊情况和急救药品不能及时配送时,可执行应急采购预案。
21.优化流程,及时回款。供货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及时将付款凭证统一递交至区卫生局核算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收到药品4日内完成验收入库与网上确认工作。区卫生核算中心登录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财政结算平台,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确认的入库信息,对收到的付款凭证进行网上审核与结算操作,每月定期对审核确认的药款全额支付。如药品账户资金不足,由区财政先行垫付,确保供货企业在药品验收入库后30天内收到货款。
22.按时清点,控制库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对应当退货的药品,要及时与供货企业办理退货手续,并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退货单,供货企业完成退货手续后,在当期结算中冲抵货款。每个季度末,区卫生、财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品数量及金额进行核对。
23.定期抽验,保证质量。区财政要设立基本药物抽验专项经费,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协助市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定期抽验和通报制度,依法查处抽验不合格药品,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九、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用1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24.明确范围,落实资金。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25.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区审计、财政部门要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26.明确主体,分类化解。区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核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政府债务。政府要按债务化解责任书要求,如期偿还结清核定的长期债务。区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按规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单独列支化债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27.落实责任,制止新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8.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资金筹集和债务偿还等工作,确保债务化解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关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将各项巩固完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29.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区政府将巩固完善工作列入今年政府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加强医改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建设,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30.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督查通报。区编制、发改、卫生、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要继续实施包保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包干,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稳定。区医改领导小组将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快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政策不落实、影响稳定的乡镇街道追究领导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