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054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秘〔2011〕8号 |
| 成文日期: | 2011-04-25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308-00054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秘〔2011〕8号 |
| 成文日期: | 2011-04-25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我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要整合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为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要主动加强与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专业分工,确定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对应服务区长及各位副区长,切实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处理突发性、经常性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等重点项目和重点课题,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调研论证,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三、对于各类涉法、涉诉事务,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区政府要求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的,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全程参与处理。
四、涉及区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委托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进行代理。
五、要积极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作用。适时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复杂、敏感内容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论证,并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六、对于招商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对应服务其分管区长(副区长)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咨询;重大项目谈判涉及特别复杂的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由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根据谈判内容,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全程参与。
七、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文本,有关部门在报区政府审定前,应当提请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交由对应服务该部门分管区长(副区长)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审查;重大、复杂的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在起草阶段,应当通过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委托对应服务该部门分管区长(副区长)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参与研究。
八、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有关法律事务时,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负责。
九、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密切与市律师协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共同研究制定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
十、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应加强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情况的管理,按照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标准评定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服务等级,并综合考量相关情况,每两年对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作一次调整。顾问团成员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区政府重要会议,定期宣讲法律法规。区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另聘法律顾问。
十一、积极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