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2-12-01
| 索引号: | K16385692/202212-0000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土地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成文日期: | 2009-04-22 | 发布日期: | 2009-04-22 |
| 发文字号: | 雨政办〔2009〕23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征迁安置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征迁安置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雨政办〔200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雨山区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征迁安置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2日
雨山区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征迁安置资金管理的
意见
为保证全区土地征迁安置资金的专款专用,切实保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利益,调动区、乡(镇)、村的征迁工作积极性,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土地征迁安置资金管理与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征迁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区征迁局设立土地征迁资金专户和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户。每个征迁项目(包括同一用地单位多个征迁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坐支。项目征迁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并接受审计。
1、经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支付给被征地乡(镇)。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征迁资金专户,分村建账,按批准的用途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迁资金。
2、经批准的住房安置货币化资金和产权调换结算资金,及时拨付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户。
3、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区征迁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区政府研究审定后按计划拨付使用。住房货币化资金的支付要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土地征迁工作经费和行政事务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分项收支、专款专用。
1、征地管理费全额上交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区征迁局要加强协调,严格按规定做到应收尽收。
2、征迁工作经费分项目上缴财政专户。其中30%为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区征迁局预算内拨款、涉农资金、乡村建设和涉征事务及表彰奖励等支出;70%返还区征迁局专款专项专用,由征迁局提出用款计划,经指挥部复核、分管区长审定后支出,总支出应控制在返还款的50%以内;征迁工作经费在项目征迁结束后的结余部分,区征迁局、乡(镇)、村按3:4:3比例分成。乡(镇)、村预支征迁工作经费需提出书面报告,区征迁局签署意见经指挥部审核、分管区长同意后支付。
3、拆迁事务费全额上交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区财政留存30%后及时返还区征迁局。返还款的70%用于乡(镇)、村拆迁事务。乡(镇)、村支取拆迁事务费需提出书面报告,区征迁局签署意见经指挥部审核、分管区长同意后支付。
三、区征迁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各类征迁安置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四、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征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征迁安置资金的规范使用。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村账乡(镇)管的规定,切实履行征迁资金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