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105-00309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0〕15 号 |
| 成文日期: | 2010-03-22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关 键 词: | 土地确权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105-0030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0〕15 号 |
| 成文日期: | 2010-03-22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土地确权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5日
雨山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是保护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根据省、市要求,我区358宗集体土地所有权、445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18856宗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10年底如期完成。
二、工作任务
(一)2010年5月份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以村民组为单位;对没有权属纠纷的,依据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尽快确权发证。对有权属纠纷的要在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和谐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以及政府确权等方式明晰土地权利人的产权关系。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二)201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村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2011年利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五)依法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三、政策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同时申请土地登记的,要做到及时办理。
(三)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可以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并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藉号。
(四)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经核查其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向山区人民政府所登记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书原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登记结果仍有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得登记发证。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登记记载权属总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七)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村村民一户有第二宗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八)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受理。
(九)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作为宅基地面积确权登记。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落作为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十)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规定的每户宅基地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十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无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工作计划
(一)准备阶段(2010年1—3月)
1、2010年2月底前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并建立区、乡、村集体土地登记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建立权属调查专业队伍。
区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区、乡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前期准备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
2、2010年3月中旬前
雨山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调查资料的收集,制定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业务细则。
向山镇、银塘镇、佳山乡政府和各村发布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公告。
3、2010年3月底前
参加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区、乡、村、雨山国土资源分局和各国土资源所参与确权调查人员的培训。
(二)确权和登记发证阶段(2010年3月—2010年底)
区政府按照省、市政府要求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3月份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
召开全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大会,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社会稳定。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认清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紧迫感和重要性,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区住建委、各乡镇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宅基地登记宣传、培训、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证书等日常事务工作。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村可聘请2-3名土地调查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后开展此项工作,保障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职责,严格督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好试点,稳步推开。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掌握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指导、整改工作,对发生的权属纠纷,要及时调处,依法登记。
(四)落实经费、保障有力。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经费,按照各级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区和乡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支出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