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2308-0012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09〕46号
成文日期: 2009-11-05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关  键 词: 文秘工作
索  引 号: K16385692/202308-0012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09〕46号
成文日期: 2009-11-05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关  键 词: 文秘工作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413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9-11-05  09: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任:郎    区政府区长

副主任:胡定保  区委宣传部部长

曹化根  区政府副区长

  : 赵爱霞  区卫生局

    区建委

孟家新  区监察局

    区财政局

徐春雷  区人劳局

    区审计局

汪福海  区经贸局

袁本勘  区统计局

薛明飞  区农委

何明珠  区司法局

施建平  区民政局

陈立平  区文体局

许晓陆  区教育局

    区计生委 

朱大荣  区科技局

卜乡香  区妇联

    区工会

    团区委

    雨山公安分局

陈升武  雨山工商分局

    向山镇

刘向军  银塘镇

尹永富  佳山乡

王年友  雨山街道办事处

夏海平  安民街道办事处

    平湖街道办事处

廖和平  采石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赵爱霞同志兼任。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艾滋病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查落实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

  参与研究制定全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原则,部署、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工作,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知识列入报刊杂志组稿计划,定期刊载。

(二)区经贸局

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对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方针、政策及总的要求,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区艾滋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监督,检查落实。

(三)区教育局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全区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的教学内容,并落实教学课时,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实现艾滋病防治知识“进学校”目标。

  2、落实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规定。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籍教师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教体系统出国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4、将性知识教育纳入中学校健康教育课程,使青少年树立健康的性观念,并对中学生开展性道德、性法制教育。

  5、在中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时,向每位新生发放艾滋病知识教育宣传单。

  (四)区科技局

  1、协同区卫生局、区经贸局、区人口计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区艾滋病防治规划。

  2、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有关的技术服务。

  (五)雨山公安分局

  1、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贩卖吸毒、非法采血(浆)等违法犯罪活动。

  2、配合卫生部门贯彻落实有关艾滋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3、承担对卖淫嫖娼、强制戒毒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收容所、看守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筛查与治疗。

  5、对妨碍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按照妨碍公务依法查处。

  6、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公安机关依照刑罚的规定予以惩处。

  (六)区民政局

  1、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低保救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利用基层群众性组织网络和社区、婚姻登记处等平台,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所有结婚登记人员发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单。

  3、对流浪救助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

  4、积极支持有关预防控制艾滋病协会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建立。配合有关协会、团体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活动。

  (七)区司法局

  1、配合卫生部门贯彻落实有关艾滋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2、承担对在押罪犯和劳教人员以及管教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检测、筛查,对其中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

  4、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对被监管改造、劳动教养、收容人员和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管理。

  5、会同区卫生局制定艾滋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八)区财政局

  1、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负责安排应由区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根据财力逐年增加专项拨款,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2、会同区经贸局、区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区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九)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1、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和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制定和落实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3、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城镇参保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办理就业手续时,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现有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5、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区文体局

  1、负责对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的管理,加强旅游服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旅游景区等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牌,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材料。

  2、负责对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监测措施。

  3、加强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干预措施,转变高危人群危险行为,减少艾滋病传播。

  4、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5、组织各文艺团体运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十一)区卫生局

  1、会同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区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指导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向区政府和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政策、规章。

  3、负责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的艾滋病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5、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6、加强对血液(浆)采集的管理,定期监督检查血液及血液制品单位的产品,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使用安全。

  7、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筛查工作,并对涉外人员(包括中、外方人员)做好艾滋病检测。

  8、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积极探索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的方法。

  9、履行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0、负责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管理,提高防治水平。

  11、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区人口计生委

  1、协同区卫生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区艾滋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2、指导计划生育机构执行艾滋病管理法规,参与有关调研和防治措施的实施。

  3、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艾滋病检测。

  4、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技术。

(十三)雨山工商分局

  1、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业主及服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活动。

  3、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管理规范,支持防治艾滋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4、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艾滋病感染者从事适宜的个体及私营经营。

  (十四)区建委

  1、负责在建设工地等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牌,摆放艾滋病宣传教育材料。

  2、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对有关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十五)区农委

  1、负责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和农贸市场、节假日等机会,在农村地区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

  2、配合卫生部门等编印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做到镇镇有音像制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小册子,实现艾滋病防治知识“进农村”的目标。

  (十六)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1、组织和发动职工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做好职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的互教互学活动,维护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2、结合共青团工作实际,在共青团组织和广大青年中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活动”和“青春红丝带”及“一助一”、“多助一”的关怀活动。

  3、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继续深化“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加强对妇联系统防治艾滋病工作骨干的培训,在全区广大妇女中进一步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充分发挥妇联系统妇女维权机构的作用,开展宣传帮教,使广大妇女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强。

  其他各有关部门均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防治艾滋病的一系列政策,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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