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692/202105-0031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09〕16号
成文日期: 2009-04-08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雨山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扶持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20335 关  键 词: 物流
政策咨询机关: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K16385692/202105-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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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雨政办〔2009〕16号
成文日期: 2009-04-08
名       称: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雨山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扶持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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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20335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雨山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扶持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649            信息来源: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9-04-08  17: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扶持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企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

 

扶持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企业暂行办法

雨山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2009年4月

 

为了更好地吸引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企业前来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现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雨山工业园内注册经营的仓储、物流、加工配送企业。

第二条 企业享受《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促进全民创业和加快开发园区工业发展的通知》(马政办〔2007〕52号)及《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的补充意见》(马发〔2008〕1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

第三条 积极鼓励大项目入园,对注册到位资金(市内搬迁入园企业计算注册资金增加部分)在20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期内承诺不减少注册资金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1、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2万元;

2、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5万元;

3、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

第四条 国内知名的仓储物流企业入驻园区,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企业实行十年期的财政奖励,扶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1、市外投资者新注册的企业,第1年按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外,下同)转化为园区财政实得部分的80%奖励,第2—3年按60%奖励,第4—6年按40%奖励,第7—10年按20%奖励;

2、市内投资者新注册的企业,第1年按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外,下同)转化为园区财政实得部分的60%奖励,第2—3年按40%奖励,第4—6年按20%奖励,第7—10年按10%奖励。区内搬迁入园企业按其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增量部分(以入园前一个年度缴税额为基数)转化为园区财政实得部分的相应比例进行奖励。

第六条 仓储、加工配送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达到相应投资规模后,园区按土地出让价格的10%配套建设基础设施。

第七条 物流企业需要租用经营用房的,园区根据其上缴税收额给予50平方米以内的补贴:

1、上缴税收额在10万元以内的,补助1元/月•平方米;

2、上缴税收额在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补助2元/月•平方米;

3、上缴税收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补助5元/月•平方米;

4、上缴税收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补助8元/月•平方米。

第八条 园区财政设立100万元的仓储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企业的贴息和担保费的补贴。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雨山工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执行期满后执行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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