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19-01-18
| 索引号: | K16385692/202212-0006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文机关: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成文日期: | 2013-01-16 | 发布日期: | 2013-01-16 |
| 发文字号: | 雨政秘〔2013〕2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320335 |
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雨政秘〔20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雨山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雨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6日
雨山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扶持园区企业做大做强,凡入驻园区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园区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章 分类扶持
第二条 供地优先。对于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知名农业企业,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供地优先。其中:特色农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0万元/亩;休闲观光农业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其它项目不低于20万元/亩。
第三条 用地配套。项目用地主要以流转农用地为主。根据企业项目用地规模和投资额度另给予入园企业建设用地配套。入园企业租赁土地10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涉及配套建设用地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面积2%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出让价格按市场价执行。
第四条 租金优惠。企业项目建成运营后,给予5年期土地租金补贴。前两年为当年每亩土地租金的20%,后三年为当年每亩土地租金的15%。
第五条 投资补助。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入园企业一次性投资补助。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投资总额0.5%给与补助;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照投资总额1 %给予补助;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不累计计算。
第六条 财政支持。入园企业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10年期支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第一年至第三年100%,第四年至第六年80%,第七年至第十年60%。
第七条 贴息补助。入园企业新增的农业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规费补贴。全额补贴入园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申领营业执照等费用。
第九条 创新创牌奖励。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创建品牌。按照上级政府奖励补助标准同比例给予奖励。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名优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新获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新获得农业部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按认证认定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凡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名优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企业,补助其展位费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入选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的,每家补助3万元。
(7)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给予配套奖补。
(8)新通过省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9)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农业科技成果,按其奖励标准给予1:0.5配套奖励。
(10)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通过国家、省审定的品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11)农业领域新组建“院士工作站”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给予在站工作院士生活补助每人每年3万元;农业领域新组建“博士后工作站”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在站工作博士后生活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择优选择博士后研究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12)农业领域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农业领域新获得的发明专利并在本市进行转化的,给予5万元奖励;农业企业和个人等自主研发动植物新品种,给予2万元奖励。
(13)农业领域新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投入资金的1:0.5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以及国际、国内知名的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园区的,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与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由企业自行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企业申报奖补资金,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认证材料。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实行年度结算。自企业申报之日起二周内兑付到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雨山现代农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