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8-00070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1-01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公务车辆报废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公务车辆报废暂行办法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2008-00070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1-01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公务车辆报废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公务车辆报废暂行办法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雨山区公务车辆报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雨山区公务车辆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务车辆报废管理,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规范处置,现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核拨经费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报废。
第二条 我区公务车辆的报废实行“依照法规、控制报废、严格审批”的原则。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控制车辆报废,对公务车辆报废实行区政府审批制度。
第三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旧车,必须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报废旧车,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旧车,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并在向区政府提交报废旧车的申请中予以载明。
(一)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三)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五)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六)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七)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第六条 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区政府办公室向申请单位作书面批复意见。
第七条 经区政府批复同意报废旧车的单位,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到我市具有法定资质的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办理车辆报废的相关手续(经咨询车管部门,全市仅市五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相关资质);
(二)凭车辆报废证明、注销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区政府办、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雨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