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7313546/201605-0000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农委 文       号: 雨农〔2016〕24号
成文日期: 2016-03-23 名       称: 关于印发雨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56359 关  键 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
政策咨询机关: 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有效性: 2
索  引 号: 737313546/201605-0000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农委
文       号: 雨农〔2016〕24号
成文日期: 2016-03-23
名       称: 关于印发雨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2
关  键 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
政策咨询机关: 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56359

关于印发雨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779            信息来源:  雨山区农委         发布时间:  2016-03-23  14:59

 

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委属相关站所:

现将雨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日常监管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2016323

 

 

雨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减少和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雨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含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产品贮运单位、畜禽屠宰单位、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下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是指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含农业投入品,下同。),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良好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将其列入“红黑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四条  “红黑榜”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先进、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激励与政策制约、舆论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列管对象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形,列入“红榜”:在区级(含区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定量分析检测方式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产品质量合格、生产经营监管规范严格,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农药、兽药或其他物质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物质的;

(三)生产区域存放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或其他物质的;

(四)一年内农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被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或立案查处两次以上的;

(六)因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拒不接受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监管、抗拒执法的;

(八)被媒体曝光或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九)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列管与解除

第七条  雨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由雨山区农委组织实施,乡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助配合实施。列入“红黑榜”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季度,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  “红黑榜”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日常监管、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监管站进行收集,记录相关单位信息,连同“红黑榜”发布审批表一并报至区农委农产品质量监管办公室。

(二)信息告知。区农委对拟列入“红黑榜”的农产品生产单位,由委林业站、畜牧水产站、农技蔬菜办站按照职能分工进行初审。对列入“黑榜”的单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当采纳。

(三)审定备案。对拟列入“红黑榜”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区农委农产品质量监管办公室收集汇总,上报市农委质监办审批。

(四)信息公布。经批准列入“红黑榜”的单位,由区农委通过“雨山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对外公布。

(五)信息删除。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有本制度所列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农委报市农委将其从“红榜”中删除,由“红榜”转入“黑榜”,并在“雨山山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布。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榜”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黑榜”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所在乡(镇)、街道、区相关站所申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次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农委报市农委将其从“黑榜”中删除,并在“雨山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荣誉表彰。

第十条  列入“黑榜”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黑榜”管理期限内,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求。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农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三)在管理期限内,不得将其列入农业财政项目扶持对象。

(四)对被列入“黑榜”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从公布之日算起)不得推荐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第十一条  列入“黑榜”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连续两次被列入“黑榜”或者在“黑榜”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雨山区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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