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7313546/202009-00024 | 组配分类: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农委 | 文 号: | 雨政办〔2014〕74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2-18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新型农民 | ||
| 索 引 号: | 737313546/202009-00024 |
| 组配分类: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农委 |
| 文 号: | 雨政办〔2014〕74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2-18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新型农民 |
为了全面推进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工程的若干意见》(雨发[2014]20号)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雨山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雨政办[2008]8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区农业规划区域范围内发展现代农业的乡镇、村、农业园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条 鼓励示范基地建设,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示范区或农业(粮食、蔬菜等)生产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三条 推进“一村一品”,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四条 创建农产品品牌,成功注册农产品商标的,奖励2000元;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农产品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有机食品(或AA级绿色食品)、A级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会展经济,参加上级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的,每个展位按市内、市外省内、省外每次分别补助2000元、5000元、8000元。
第六条 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七条 扶持龙头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授牌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规范农业合作社,经营规范、带动作用强,并且被评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九条 培育家庭农场,被评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条 促进规模经营,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承包耕地1000亩以上和500亩以上的(政府或村集体流转的除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增温控大棚2000平方米以上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增二代钢架大棚20亩以上、普通钢架大棚50亩以上的,每户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从事规模养殖,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或羊500只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能繁母猪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肉禽5万只以上或蛋禽1万只以上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从事荒山绿化或新增造林100亩以上,土地流转经区农委审核备案,除享受上级补助外,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开展沟塘清淤,扩挖1万方以上、0.5—1万方、0.5万方以下的当家塘,达到规定标准的,分别奖补2万元、1万元、5000元;清淤治理排灌沟渠,经验收合格的,每百米奖补5000元。
第十二条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农业发明专利,并在本区转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研发动植物新品种,并在本区推广应用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加强农业产学研合作,被批准建立院士工作室、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农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技术合作,完成课题并通过市以上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每次补助2万元。
第十四条 强化农业科技培训,组织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农业技术咨询、农业学术交流等活动规模在100人以上的,每次补助1万元。
第十五条 以上奖励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奖励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同一类别奖励资金按最高标准兑现;农业园区的农业扶持政策,与本办法同类别的按《雨山区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扶持暂行办法》(雨政秘[2013]2号)执行。
第十六条 以上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乡镇、农业园区申报,区农委核实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七条 继续评选“现代农业十佳企业”。每年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中,评选10家先进企业,在区经济工作会议上表彰,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奖励农业科技人员。每年对发展现代都市农业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0日区政府办印发的《雨山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