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3406522/201605-00007 组配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雨山区商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6-01-05 名       称: 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关  键 词: 服务业 发展
索  引 号: 563406522/201605-00007
组配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雨山区商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6-01-05
名       称: 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关  键 词: 服务业 发展

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286            信息来源:  雨山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16-01-05  09:26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分行业政策生产性服务业

    ㈠金融业

    1.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缴纳额的5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其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奖励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税收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

    2.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自开业年度起,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由市财政给予50%奖励;5年内对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我市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满2个会计年度的,给予投资额2%的奖励。

    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内新增设的分支行,市财政按每个10万元予以奖励,用于弥补其开办经费。

    4.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出现代偿的,对净损失部分给予10%的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市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用于其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奖励等。

    5.为进入沪深交易所上市,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改制成功的上市后备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和上市费用10%的补贴。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6. 企业在争取沪深交易所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每年纳税总额以不低于上年纳税总额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止(不超过3年)。

    7.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成功后,上缴税收以超过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对超过15%的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8. 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30万元。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我市的,给予投资额2%的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9. 企业上市、挂牌在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办理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按非交易行为处理,只收取工本费。所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转增股本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10. 对成功增发、配股、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市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㈡物流业

    11.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13.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重点第三方物流项目,市财政分年度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贴息奖励,项目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㈢钢铁生产交易产业

    14.新建或已投入运营的年交易量100万吨以上的重点钢材交易市场,入住经营户30家以上且纳税额高于上年度,市财政每年给予市场建设运营主体20万元贴息奖励。

    15.对法人代表不属于本市户籍,在我市新注册并纳税、年交易量10万吨以上的新增钢贸企业,按年度实际入库税收本市财政所得的10%额度给予法人代表奖励。

   ㈣服务外包业

   16.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服务外包企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贷款贴息。

   18. 服务外包企业自在我市注册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前5年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6年至第10年由财政给予50%奖励;所缴纳的营业税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第1年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2年至第4年由财政给予50%奖励。

    19.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㈤建筑业

    20. 对年施工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我市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本市建筑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1.本市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黄山杯奖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㈥总部经济

    22.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中心,由载体单位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扶持。

    四、分行业政策生活性服务业

    ㈠外经贸

    23.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24.对超上年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计提0.02元(人民币),用于扶持外贸企业,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出口额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奖励至30万元。

    25. 鼓励企业进口,对当年进口以89开头商品编码的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40万元(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在奖励范围内)。对资源类产品进口过亿美元企业,按照马鞍山海关统计的属地报关数额,存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5元,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26.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发生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费,环境体系认证费,产品国际认证的认证费、检验检测费奖励30%,单项认证最高奖励2万元,汽车、光伏等重点产品单项认证费最高奖励10万元。

    27.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经商务部门核准,对企业发生的应诉和调查费用,按当年发生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项摩擦最高限额10万元。

    28.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照外经营业额增量给予0.2%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外投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9.对开通外贸内支线班轮的企业,新开通或已开且连续运营一年、每周航班量在1班(含)以上的班轮,每个航班奖励8万元。

    30.鼓励中小出口企业、货代企业推动出口货物从本市口岸报关出口,其中:中小出口企业在本市口岸报关出运50个标箱以上的,每个标箱奖励200元(一个大箱按两个标箱计算),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货代企业在本市口岸出运100个标箱以上的,每个标箱奖励200元(一个大箱按两个标箱计算),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报关企业在本市口岸报关票数300票以上的,每票奖励50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㈡商贸服务业

    31.鼓励和支持商贸企业申报成为限额以上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对首次达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32.对引进或加盟国际著名连锁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33. 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和以便民利民为重点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大型连锁企业按照标准化、信息化、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五化一体的要求,建设城乡便利直营连锁店(超市)。对新建达到标准的直营连锁店(超市)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拥有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早餐工程实施企业建设连锁直营门店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品牌餐饮企业转型发展,通过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或中央厨房)发展大众餐饮、社区餐饮和楼宇餐饮,对其建设连锁直营门店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

    34.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对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给予当年电子商务费用3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新建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㈢会展业

    35. 新设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三年内按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36.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奖励,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的,每增加1,再奖励1万元。

    37.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内外展览会、展销会,境内给予其展览费、展品运输费30%的奖励,境外给予其展览费、展品运输费、交通费70%的奖励,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最高奖励5万元,全年累计最高20万元。积极支持企业、单位在我市举办全国性或国家级相关活动,依据其规模、影响力给予一定的专项奖励,每项活动最高奖励30万元。

    ㈣旅游业

    38.投资旅游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9.当年度新获得安徽省优秀旅游强县、安徽省优秀旅游乡镇、安徽省旅游示范村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和10 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度新获得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四星级农家乐、三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 万元和4万元人民币。

    40、当年度新评为国家AAAAA 级、AAAA 级、AAA 级旅游区(点)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和10 万元人民币。

    41.当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来马旅游超过3000人天的本地旅行社,给予2/人天奖励。销售马鞍山旅游一卡通,给予10/张奖励。对当年度旅行社地接排名前五名者,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人民币奖励。

    42.当年度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0 万元人民币。

   ㈤教育卫生事业

    43.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政府机构或市级以上(不含市级)政府机构投资新建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4.新晋级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奖励100万元;新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的,奖励50万元。

    ㈥社会养老服务业

    45.对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验收合格,运营达1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奖励;床位在300张以上、运营达1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一次性建设奖励。

    46.对用于收住老人的养老机构床位,市财政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床位利用率,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的床位奖励。

    47.对取得ISO服务质量认证的养老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48.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

    ㈦中介服务业

    49.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㈧高端、重点服务业

    50.对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5年内,以上一年实交税收市本级财政留成为基数,每年上交税收市本级财政留成增长幅度超过10%的部分市财政给予奖励。

    51、对新批准设立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载体单位1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五、附则

    ㈠本政策自201411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㈡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和市贸促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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