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590501/202506-00001 | 组配分类: | 姓名变更、更正 |
| 发布机构: | 雨山公安分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姓名变更、更正办理服务指南 | |
| 关 键 词: | 公安 户口管理 | ||
| 索 引 号: | 01590501/202506-00001 |
| 组配分类: | 姓名变更、更正 |
| 发布机构: | 雨山公安分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姓名变更、更正办理服务指南 |
| 关 键 词: | 公安 户口管理 |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三级事项 | 四级事项 | |||||||||
| 8 | 户籍管理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 | 一般情形 | 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 | 户籍派出所或户政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相关依据、证明材料(部分情形下提供);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 | 户籍派出所或户政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1、变更人或监护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相关依据、证明材料(部分情形下提供); 4、父母结婚证、变更人《出生医学证明》。 |
当场办结 | 免费 | |||||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 一般情形 | 户籍派出所或户政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养)父母的结婚证; 5、再婚(养)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八周岁以上还需经本人签字同意)。 |
当场办结 | 免费 | ||||
|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户籍派出所或户政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相关证明材料。 |
当场办结 | 免费 | |||||
| 增加曾用名 | 户籍派出所或户政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办结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 |
17个工作日 | 免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