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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一方或双方属于本辖区居民;
2.双方自愿离婚并亲自到场;
3.双方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用A4纸碳素笔书写或打印,一式三份);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携带本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予以更正。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每人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5.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登记程序
提供证件—询问—受理—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查—登记、颁发《离婚证》。
四、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
办理离婚登记:每周二、周四。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六、联系电话:2322167
七、承办人员:凌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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