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一、受理部门
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
二、登记管理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本市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企业名称,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登记注册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对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回访和年检工作。
三、登记注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登记条件、程序及应提交的文、证件
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上级主管单位或组建公司股东(自然人)盖有章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主管单位批复或股东组建公司协议书;
3、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管单位或投资各方股东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㈡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1、登记条件
1)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其中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三万元,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3)行业审批部门对企业经营行业或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政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和政策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其他各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为依据);
4)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企业法人章程;
5)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和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7)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主要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一年以上的合同);
8)出资人身份证明(是企业法人的,提交盖有该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是事业法人的,提交编委的批准文件;是社团法人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㈢营业登记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表;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
|